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温人社办发〔2011〕57号
颁布日期:2011-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温人社办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推动该领域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在建工程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是近年来有发生工资投诉被查证属实和因工资纠纷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及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用人单位员工记工考勤卡制度执行情况;

(五)用人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检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形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

各建筑施工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各项目部、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等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对自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与整改。

(二)联合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建筑工地,对建筑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近年来有发生工资投诉被查证属实和因工资纠纷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有关县(市、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汇报阶段(11月6日至11月10日)

各县(市、区)要及时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11月15日前分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传真:89998005)和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电话:88869119)。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人力社保部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农民工举报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严查处。住建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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