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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温政发〔2014〕56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14〕5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5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47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35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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