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1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调整后,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四、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政策2014年1月1日开始享受。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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