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 2010 〕77 号
颁布日期:2010-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政办〔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温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5月21日,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组长周少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传达学习了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0〕5号)精神,讨论研究了温州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我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会议明确:

(一)切实做好市区33名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市人事局、市编办要按照不低于安置对象总数40%的标准下达事业单位安置指标,市国资委系统与市级其他国有企业承担40%的安置任务,省直属单位承担20%的安置任务。具体由市安置办与安置单位协商落实,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安置计划。

(二)调整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逐步缩小安置补助金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距,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待遇,从今年起,按照科学合理、相对平衡、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安置补助金在现有2万元标准的基数上,从2010年开始每年递增2000元,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补助金发放所需经费按市、区各负担50%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

(三)启动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从2010年起,按照“平稳起步、平稳过渡,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制定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形成自然增长机制。2010年向农村退役士兵发放每人3000元的安置补助金,此后每年递增300元,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补助金发放所需经费按市、区各负担50%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

(四)服役期间中途进藏或者调往高原地区的义务兵可享受进藏或高原地区优待。其中1年以上的全额享受,1年以下的减半享受。

三、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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