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 文号:温司办〔 2011 〕6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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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司办〔2011〕62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机构
各县(市、区)要求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所涉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12月集中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由各地自行规定。
(二)考核按自评、总结、考核、评定等程序进行。
1、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项目进行自查总结评分;
2、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审查书面资料、检查记录、听取所驻单位意见等方式,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岗位目标责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专职人民调解员反馈初评意见,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4、考核结果公示。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成绩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工资和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同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县(市、区)可推荐到省市进行表彰;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辞退或解聘。
附: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内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服从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如有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履行工作职责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二、纠纷调解
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调解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格式文书制作
规范各类调解文书的制作,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卷宗中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主要材料缺失的,每缺1份扣2分。卷宗装订未按要求,材料顺序混乱的,每件扣1分。
四、重大事项请示汇报
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汇报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和所驻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五、其他工作
未经允许无故缺席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考试的,每次扣3分。每年提供典型案例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3分。信息、调研或理论文章被县(市、区)局级录用一篇加5分,被温州市局级录用加8分,被省厅录用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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