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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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不断加强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困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加大,给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
(一)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农民工就业的作用。依托临港工业发展,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产业聚集和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吸纳农民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各类就业培训信息,有效拓宽农民工就业门路。充分发挥渔农村创业能人、转移就业带头人、专业经营者、合作社管理人才、渔农村社区干部、渔业名老大以及其他乡土人才的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渔农民素质,稳定其就业形势。
(二)完善企业用工制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控,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企业裁员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到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引导企业充分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式,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三)落实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规范地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落实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帮扶措施,在去年12月份集中减征的基础上,今年3月份继续集中减征一个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适当支持职工在岗培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工的岗位适应能力、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择业竞争力。深入开展“千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以提高渔农民就业、择业、竟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对接本地产业发展的渔农民技能技术培训和紧缺行业技能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强渔农村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功能,推行“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推荐”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为我市船舶修造、港口物流、海洋运输、海洋旅游等行业输送技能人才。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外来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充分运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困难企业岗位培训经费不足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农林渔业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特点,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种植、养殖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要组织有关业务科站开展农业科技下乡活动,推广农业“三新”技术。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工程及各种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程。
三、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返乡创业
(五)摸清底数,重点帮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退出非农就业的情况,加强农村新增劳动力资源调查,为失业调控和就业帮扶提供依据。对返乡农民工中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农户”条件的,要纳入重点帮扶对象,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和社会救助帮扶政策。
(六)拓宽渠道,开发岗位。要针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组织安排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托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返乡农民工和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大力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安置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要继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支持发展渔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和创市场能力,年内新增市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15家。扶持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和种植业、养殖业基地,落实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适合于家庭手工加工的来料加工项目,引导渔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
(七)扩大政策,鼓励创业。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在用地、信贷、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开展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坚持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重点抓好农民工用工数量较多的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水产品加工、服装、餐饮等行业企业的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健全劳动保障、公安、法院联动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群体性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九)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渠道,对农民工的举报投诉予以及时查处。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简化办事程序,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予以优先审理。
(十)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及流转情况调查,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相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对违法流转的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工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对于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对于长期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通过对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调解,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台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制止土地抛荒,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开发效益农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五、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一)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特别是做好关停并转企业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和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按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二)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待遇。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的要求,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在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任何公办中小学都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健康服务工作。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组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参加健康体检及妇女常见病免费检查,保障其健康权益。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探索新居民定点分娩救助机制,开展新居民定点分娩救助医院建设。强化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特别是麻疹疫苗的强化接种工作。
(十四)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免费为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检查,为待孕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孕前优生检测。
七、做好春节后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开展春风行动,打击非法中介,做好春节后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重点加强企业岗位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开展劳务交流,劳务协作地劳动保障部门之间要加强岗位信息情况沟通,通过开展“春风行动”、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努力提高节后农民工外出就业的到位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疏导,防止大量农民工在人力资源市场滞留,切实维护求职农民工的安全。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基础工作
(十六)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进一步统筹做好本地区农民工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更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努力为广大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要正确宣传当前经济形势,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应对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持续增长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引导广大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面临的困难,树立和增强信心,共克时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积极的力量。
(十八)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要及时准确掌握所在地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情况。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服务和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农民工劳务交流地之间要加强协作,强化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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