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3〕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已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13〕5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决定》的规定要求,尽快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实施,保证许可事项下放实施后程序条件不放松,同时,要做好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许可条件、程序和审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权限调整后,“证书编号”也做相应调整。“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X1)YHPF〔X2〕X3。其中:X1为区县名称;X2为发证年份;X3为2位顺序号《例如长寿区2013年第一户换证企业(长寿区)YHPF〔2013〕0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三)市安监局已经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可直接向所在区县安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等手续。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移交,是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安监局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不得降低标准审批,确保审批质量。
(二)规范运作,认真实施。各区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机制建设,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明确许可的条件、时限、权限。各区县应将经营许可证审批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统一、完整、齐全。
(三)加强监督,提高效能。各区县安监局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对所实施的项目,要将实施依据、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布,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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