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渝建〔2013〕345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我委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范,编制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勘察范围暂行规定》),经征求意见、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勘察任务应符合《勘察范围暂行规定》,勘察范围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及环境边坡、填方区域、基坑工程等的影响区域,严禁缩减勘察范围。当由不同勘察单位共同完成工程勘察任务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主体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对环境边坡或基坑边坡勘察审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审核。

二、勘察单位应按照《勘察范围暂行规定》确定工程勘察范围并在《勘探点平面位置图》上标明。勘察单位应填写《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判定表》(见附件二),并将其作为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勘察文件中工程勘察范围的判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勘察范围不符合《勘察范围暂行规定》的工程,审查结论应判定为“不通过”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勘察工作。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行《勘察范围暂行规定》的情况纳入工程勘察质量的检查范围,对建设单位缩减勘察范围、勘察单位对勘察范围判定不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范围把关不严的行为进行纠正,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通报。

五、在执行《勘察范围暂行规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兼传真:63676222)。

附件: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暂行规定》

http://www.ccc.gov.cn/_data/2013/06/24/fbd58b7a_db49_46fa_90a2_593418706703/file/%E9%87%8D%E5%BA%86%E5%B8%82%E6%88%BF%E5%B1%8B%E5%BB%BA%E7%AD%91%E5%92%8C%E5%B8%82%E6%94%BF%E5%9F%BA%E7%A1%80%E8%AE%BE%E6%96%BD%E5%B7%A5%E7%A8%8B%E5%8B%98%E5%AF%9F%E8%8C%83%E5%9B%B4%E6%9A%82%E8%A1%8C%E8%A7%84%E5%AE%9A.pdf

2、《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判定表》

http://www.ccc.gov.cn/_data/2013/06/24/fbd58b7a_db49_46fa_90a2_593418706703/file/345%E9%99%84%E4%BB%B62.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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