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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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
渝建〔2011〕242号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市城乡建委决定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时间及范围
从2011年5月15日起,主城区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施。
二、安装及使用管理
(一)电子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前安装。一个工地不得少于3个监控点,且监控点应覆盖工地进出口大门、作业面等位置,能够实时反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信息,其中,图像格式为D1(高清),摄像机线数在520线以上。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设立电子监控室,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等情况,要立即责令整改,并收集好电子监控信息档案,保证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可随时调取监控信息。施工过程中,应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建立电子监控系统的费用列入概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施电子监控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将电子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
三、监督管理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应将建筑工地电子监控设施纳入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并将电子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不落实有关规定的工地,不予申报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和扬尘控制示范工地。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子监控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将电子监控作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力抓手,促进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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