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渝建发[2013]113号
颁布日期:2013-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院,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的指导,建设安全、方便、高效、经济、与环境协调的人行过街设施,保障居民过街安全,改善步行环境,缓解道路拥堵,以民为本。我委组织重庆市设计院编写了《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见附件),并按相关程序审查后,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修改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市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编:40001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

设计导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

前言

人行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人过街的安全和方便,也关系到车辆的通行效率、城市建设投资和城市景观。

为了正确处理行人过街与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对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进行指导,编制组在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规程及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人行过街设施的类型和通行能力;4.人行过街设施布局;5.人行过街设施选型;6.人行过街设施设计。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E-mail:[email protected])。

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傅彦祝烨王诗文常贵智徐慧芬文庆

饶友平

审查专家:吴国雄陈材倜李泽新张连进翟长旭何海英

熊倩王晨云

目录

1总则2

2术语、符号3

2.1术语3

2.2符号5

3人行过街设施类型和通行能力7

3.1人行过街设施类型7

3.2人行过街设施通行能力7

4人行过街设施布局9

4.1人行过街设施布局原则9

4.2人行过街设施间距设置要求9

4.3人行过街设施距重要节点的最大距离10

5人行过街设施选型11

5.1人行过街设施选型原则11

5.2平面过街设施设置条件11

5.3立体过街设施设置条件12

6人行过街设施设计14

6.1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宽度14

6.2平面过街设施设计15

6.3立体过街设施设计16

本导则用词说明19

引用规范名录20

总则

1.0.1为保障市民过街安全,改善步行交通环境,缓解道路拥堵,建设安全、方便、高效、经济、与环境协调的人行过街设施,特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道路交叉口和路段人行过街设施的新建、改建设计。其余区县参照执行。

1新建人行过街设施应按照本导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2改建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导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个别设计指标受现状条件限制不能达到本导则规定的相关要求时,经技术经济论证,近期设计可做合理调整,但远期设计应考虑经逐步改造后能达到本导则的要求。

1.0.3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控制、管理应将行人过街安全与通行权放在优先于机动车通行权的位置,且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1.0.4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以及规程的规定。

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人行横道

车行道上提供给行人过街的标线,分为条纹式人行横道和平行式人行横道两种类型。

2.1.2条纹式人行横道

由条纹实线组成,设在没有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的路口或路段的人行横道。

2.1.3平行式人行横道

由两条平行实线组成,设在有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的路口或路段的人行横道。

2.1.4平面过街设施

过街设施与车行道位于同一平面上,由人行横道、行人信号灯、前方警告标志或标线、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组成,是一种从时间上实现人车分离的过街设施。利用优先规则或信号控制手段分配行人和机动车的通行权和通行时间。

2.1.5立体过街设施

过街设施与车行道位于不同平面上,是一种从空间上实现人车分离的过街设施,分为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两种形式。

2.1.6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设置有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包括定时式和感应式两种类型。

2.1.7定时式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行人过街信号时间固定的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2.1.8感应式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能够根据行人过街需求改变行人信号灯色的按钮式或其它感应方式的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2.1.9定时式行人信号灯

过街时间固定的行人信号灯。

2.1.10按钮式行人信号灯

行人有过街需求时通过按钮能够改变信号灯色的行人信号灯。

2.1.11无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未设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2.1.12瓶颈路段

道路上通行能力突然降低的路段。

2.1.13绿灯小时

累计一个小时的行人过街通行或车辆通行绿灯时间。

2.1.14当量小汽车交通量

采用小汽车为标准车型的交通量。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的取值:小客车换算系数1.0;大型客车换算系数2.0;大型货车换算系数2.5;铰接车换算系数3.0。

2.1.15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

人行过街设施在其设计年限内,高峰期间一个小时通过其断面的行人流量。

2.1.16人行过街设施通行能力

单位时间内通过人行过街设施某一断面的最大行人流量。

2.1.17交通岛

为车流导向、分隔交通流或给行人过街驻足提供空间而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岛状设施。一般为用混凝土围砌成高出路面的构筑物,或用标线在路面上画出的岛状空间。

2.1.18转角交通岛

一般设置在交叉口的机动车右转位置,用以分离右转机动车,需要结合机动车右转渠化进行设计。

2.1.19行人过街安全岛

当道路较宽,行人过街距离较长时,供行人驻足等待的安全过街设施。

2.1.20二次过街

当道路较宽,行人在一次绿灯相位横穿道路有困难时,在人行横道上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把人行横道分为两部分,使行人分两相位来完成横穿道路的一种人行过街方式。

2.2符号

hg——绿灯小时

per/(h·m)——通行能力单位,人/(小时·米)

per/(hg·m)——通行能力单位,人/(绿灯小时·米)

per/h——人流量单位,人/小时

pcu/h——车流交通量单位,当量小汽车数/小时

W——过街设施设计净宽度(m)

Qpg——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per/h)

Ps——设计通行能力(per/(h•m)或per/(hg•m))

人行过街设施类型和通行能力

3.1人行过街设施类型

3.1.1人行过街设施可分为平面过街设施(包括信号控制人行横道、无信号控制人行横道)和立体过街设施(包括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两类四种形式。各种过街设施基本组成部分如表3.1.1所示:

表3.1.1各种人行过街设施基本组成部分

类型形式基本组成

平面

过街

设施定时式或感应式

信号控制

人行横道平行式人行横道

定时式行人信号灯

或按钮式行人信号灯

安全设施

无障碍设施

无信号控制

人行横道条纹式人行横道

前方人行横道警告标志或标线

安全设施

无障碍设施

立体

过街

设施人行天桥人行天桥

附属设施

无障碍设施

人行地道人行地道

附属设施

无障碍设施

3.2人行过街设施通行能力

3.2.1人行过街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3.2.1人行过街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人行过街设施类型基本通行能力设计通行能力

人行横道,人/(hg·m)或人/(h·m)27002000~2400

人行天桥,人/(h·m)24001800~2000

人行地道,人/(h·m)24001440~1640

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h·m)18501400

注:hg为绿灯小时。

3.2.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3.2.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服务水平

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人均占用面积(m2)>2.01.22.00.51.2<0.5

人均纵向间距(m)>2.51.82.51.41.8<1.4

人均横向间距(m)>1.00.81.00.70.8<0.7

步行速度(m/s)>1.11.01.10.81.0<0.8

最大服务交通量[人/(h·m)]1580250029403600

人行过街设施布局

4.1人行过街设施布局原则

4.1.1人行过街设施布局应符合城市道路网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人行系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同交叉口的几何特征与间距、人流车流特征、公交换乘、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

4.1.2人行过街设施布局应进行区域及各点位的过街需求预测分析,根据需求确定设置点位。

4.1.3人行过街设施的位置,应与商业中心、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等设施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保证步行交通的系统性﹑连续性和便利性,不应出现步行系统中断。

4.1.4道路立交应进行行人交通组织设计,立交范围内的人行过街设施布设应符合行人交通组织的要求。

4.2人行过街设施间距设置要求

4.2.1人行过街设施间距视道路等级、功能定位及行人过街需求而定。快速路上间距宜为400700m;主干路上间距宜为300400m;次干路上间距宜为200250m;支路上间距宜为100150m。

人流密集的商业及居住区域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250m。

4.2.2一般情况下,宜结合交叉口设置人行过街设施。但当交叉口间距较远,仅在交叉口处设置过街设施不能满足4.2.1条间距要求时,应在路段上根据行人过街需求设置过街设施。

4.2.3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商场﹑旅游景点﹑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居住区﹑学校﹑医院﹑公交及轨道车站﹑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人流集散点附近,应根据行人过街需求设置过街设施。

4.3人行过街设施距重要节点的最大距离

4.3.1人行过街设施距公交站及轨道站出入口不宜大于80m,最大不得大于120m。

4.3.2人行过街设施距中小学校、医院正门不宜大于80m,最大不得大于150m。

4.3.3人行过街设施距居住区、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活动中心的出入口距离不宜大于100m,最大不得大于200m。

4.3.4综合交通枢纽的人行过街设施布局除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应进行专项的行人过街设施设计。

人行过街设施选型

5.1人行过街设施选型原则

5.1.1人行过街设施形式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交叉口类型、行人过街流量、车流量、交通控制方式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形式;在平面过街形式不能满足交通的要求时,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5.1.2穿越快速路或铁路的人行过街设施,应设置为立体过街形式;其他等级道路的过街设施形式由过街人流量及机动车交通量而定,应根据5.2及5.3节过街设施设置条件加以判断。

5.1.3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形条件、地上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环境、景观、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比较后确定。

5.1.4主要由人车冲突引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地点,人行过街设施选型应予以特殊考虑,必要时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5.2平面过街设施设置条件

5.2.1在信号控制交叉口,应按照机动车信号控制方式配置相应的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5.2.2在支路与主、次干路相交的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叉口,主、次干路上应设置信号控制人行横道;支路上人行横道是否设置信号控制宜根据车流量及过街人流量确定。

5.2.3在支路与支路相交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应设置无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5.2.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路段上平面过街应采用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1机动车交通的瓶颈路段;

2路段双向车道数≥4条;

3设计速度≥50km/h的路段;

4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聚集地点。

5.3立体过街设施设置条件

5.3.1在遵循本导则人行过街设施选型原则的前提下,当交叉口的人流量及车流量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设置交叉口立体过街设施:

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超过5000per/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1200pcu/h;

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达到18000per/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pcu/h。

3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处。

5.3.2在遵循本导则人行过街设施选型原则的前提下,当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以设置路段立体过街设施:

1路段上过街行人流量超过5000per/h或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pcu/h;

2路段设计速度≥50km/h;

3道路双向车道数≥4条。

5.3.3城市商业密集区、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站场、大型文体场馆、学校、医院等高密度人流集散点附近,宜结合附近沿街建筑物及相关交通设施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人行过街设施设计

6.1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宽度

6.1.1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应进行现状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调查及设计年限内行人高峰小时流量预测。

6.1.2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净宽度取值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W=Qpg/Ps

式中:W——过街设施设计净宽度(m);

Qpg——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per/h);

Ps——设计通行能力(per/(h·m)或per/(hg·m))。

6.1.3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设计通行能力、行人信号时间等确定,顺延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顺延支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以1m为单位增减。

6.1.4人行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天桥桥面净宽不得小于3m,地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

6.1.5人行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6.1.6城市商业密集区、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站场、大型文体场馆、学校、医院等高密度人流集散点附近的过街设施宽度宜在6.1.2条计算值的基础上适当加宽。

6.2平面过街设施设计

6.2.1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设置在视线良好的位置,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适当后退1-2m。

2信号控制人行横道应采用平行式人行横道,无信号控制人行横道应采用条纹式人行横道,并在横道线上游设置人行横道预告标线以及人行横道标志,设置位置及设置方法应符合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视距不良或纵坡较大下坡路段的人行横道上游应设置减速带。

3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其宽度宜不小于2m,困难情况下应不小于1.5m。可通过减窄转角交通岛、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缩减进出口车道宽度等措施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因条件限制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置。安全岛两端的保护岛应设反光装置。

4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的信号控制人行横道宜采用“二次过街”控制方式。

5当平面交叉口附近高架路下设置人行横道时,桥墩不应遮挡行人视线,并宜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和专用信号。

6环形交叉口的人行横道宜设置在交通岛上游,并宜采用信号控制。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上不得设置人行横道。

7人行横道与人行道或交通岛的交接处应做成坡道,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6.2.2路段上信号控制人行横道的过街人流量存在明显的高峰和低峰时(如学校附近),可采用按钮式行人信号灯。

6.3立体过街设施设计

6.3.1立体过街设施的建筑形式应结合当地环境特征、交通状况、人流集散方向等因素进行设置,建筑方案应与周围建筑有机协调;在设计阶段,应进行方案的美学比选。

6.3.2立体过街设施的出入口应与附近建筑物出入口、公交车站、轨道出入口等紧密衔接;商业密集区及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点,宜结合建筑物内部人行通道设置连续的过街设施,形成地面、地下、空中人行连廊。

6.3.3人行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城市道路的天桥,桥下最小净高为4.8m;跨高速公路的天桥,桥下最小净高为5.0m;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现行国标《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及《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TB10621的规定。

3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4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6.3.4人行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净高为2.5m。

2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天桥、梯道、坡道与各级电压电力线间最小垂直距离表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

距离(m)

地区配电线/送电线

1以下1103560110154~220330

居民区6.06.57.07.07.58.5

非居民区5.05.56.06.06.57.5

6.3.5人行地下通道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6.3.6立体过街设施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跨径、净高等应按道路远期规划横断面确定。

6.3.7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立体过街设施,宜设置无障碍设施;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宜设置垂直升降电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6.3.8在商业密集区、轨道换乘车站、交通枢纽站、大型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学校、大型医院等高密度人流集散点附近设置的立体过街设施,宜设置自动扶梯(或垂直升降电梯)及遮阳(雨)篷等人性化设施。

6.3.9立体过街设施的地面梯道(坡道)出入口附近一定范围内,为引导行人经由立体过街设施过街,应设置导向护栏,每侧护栏的连续长度宜为50~100m;护栏材料应坚固,形式、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10立体过街设施的地面梯道(坡道)出入口及分叉口处应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

6.3.11人行天桥的桥面和梯道(坡道)、人行地道的地面和梯道(坡道)应采用平整、粗糙、耐磨的防滑设计。

6.3.12人行地道应设置监控设施。

6.3.13人行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坡道、净高、栏杆、护栏、结构、地基与基础、防水与排水、照明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规定。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执行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以”。

引用规范名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TB1062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