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渝建〔2013〕579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我市自2009年9月起施行的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对提高工程勘察外业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基于勘察工作周期短、人员流动性大等行业实际,为了便于各区县开展勘察外业见证抽查,我委组织开发了“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并就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分别对工程的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比例均为项目总数的10%。
二、检查内容
(一)勘察单位(含劳务单位)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外业人员资格以及其到场情况等;对市外勘察单位还应核查其入渝备案登记和人员备案情况。
(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人员资格以及其到位情况、旁站式见证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应对工程勘察项目的有关单位资质、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外业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和见证行为进行核查。
(一)可从“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中抽取正在开展工程勘察外业的项目,并获取、核查其基本情况。
(二)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外业现场核查勘察人员、见证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外业工作及外业见证行为情况,并填写《工程勘察外业核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表》)。
(三)通过“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核实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完成《核查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表》及有关资料上传到“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
(四)我委将综合各区县的外业检查情况,于每半年对勘察的市场、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区县(自治县)建设工作检查考评。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勘察外业检查工作作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的重要抓手,落实专人负责,将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开展外业检查时,各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也可根据各地实际,同步开展勘察外业质量的检查。
(三)对于外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抄报我委。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勘察项目外业核查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7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