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非标准船舶临时靠泊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非标准船舶临时靠泊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处,交通执法水上大队,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及市交委有关重庆籍17艘大型非标准船舶的管理要求,各区县在前阶段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大型非标准船舶临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了码头和船舶安全运行,为服务地方水运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强化对17艘大型非标准船舶的管理,规范船舶靠泊作业安全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拟临时靠泊17艘大型非标准船舶(以下简称“该批船舶”)的码头实行备案管理,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备案的码头,不得对该批船舶进行临时靠泊作业。原已按5000吨级船型设计建设的码头不需备案。码头备案管理有效时限暂定为1年,期满后如仍需对该批船舶进行临时靠泊作业,港口经营人应重新申请备案。

二、各区县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主城六区码头由局直属处负责备案及相关管理,备案申请表格式附后),对本行政辖区内拟临时靠泊该批船舶的码头进行备案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兼顾服务地方水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更要保证船舶在码头靠泊作业安全。备案工作应会同当地海事部门进行,充分征求海事部门意见,确保对该批船舶临时靠泊安全管理工作达成共识,形成监管合力。

三、各港航管理机构要认真、科学地组织实施临时靠泊该批船舶的码头的备案工作,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码头的基础设施、水域条件、助导航设施、生产运行调度和拟靠泊船舶技术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督促港口经营人据实排查所属相关设施是否满足该批船舶临时安全靠泊作业要求。必要时港口经营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家帮助指导进行临时安全靠泊自查,并制定相关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作业时对船舶靠离岸速度、允许最大吃水及风、浪、流等环境条件有一定限定要求的,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具体的限定条件。如出现超过限定条件的情形,必须严格禁止相关船舶靠泊作业。

四、在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各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该批船舶临时靠泊作业的现场监管,对该批船舶临时靠泊备案码头实行作业前“报告”制。码头经营人应在该批船舶进、出港3日前(进港船舶航程不足3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出港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3日的,在抵港时)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重庆港大型非标准船舶进/出港报告单》(格式附后),经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为该批船舶提供靠泊作业服务。

五、各港航管理机构要积极联系当地海事部门,就该批船舶的进出港“报告”管理建立联动机制,凡港口经营人未向港航管理机构落实“报告”程序的,海事部门将不予向该批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型非标准船舶的临时靠泊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该批船舶的临时靠泊作业管理,督促船、港各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该批船舶的安全有序运行。各区县对临时靠泊该批船舶的码头备案工作应不迟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并于2月5日前将辖区备案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局港口处(报表格式附后)。

联系人:唐大卫、李少春

联系电话:023-89183573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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