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工商的意见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工商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1〕24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努力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结合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就加快建设法治工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重庆法治工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建设重庆法治工商的重要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加快建设法治工商。重庆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内陆开放高地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直辖市的关键时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转变监管方式、创新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服务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重庆法治工商,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市场监管风险、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的基本保障。因此,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加快建设重庆法治工商的紧迫性。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工商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工商机关在助推立法立规和完善法治建设方面的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仍然存在,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执法质量、执法效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寄予厚望,国家工商总局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五个更加”的新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执法队伍,为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建设法治工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为主线,紧紧围绕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中心,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管理方式,严格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重庆法治工商建设步伐,努力为重庆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四)工作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五个增强,即切实增强工商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素质,切实增强工商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切实增强执法监督制约实效,率先在西部地区建成法制健全、决策科学、执法规范、监督有力、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的法治工商。

到2012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推进和监督行政执法的制度框架,构建起符合重庆实际的法治工商行为规范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指导等合法规范,法治工商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4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涉及工商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与落实“314”总体部署、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相适应,全面实现建设重庆法治工商的目标。

三、切实提高工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五)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察,拟任市局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区县局领导职务和区县局科所长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职的重要依据。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中的比重,增加依法行政情况在考核中的比重,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

(六)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强化中心组法律学习制度,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类重大复杂问题和突出矛盾的能力。市局每年要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对区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市局和区县局组织的学习培训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新进公务员必须经过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市局将逐年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及考试,及时组织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岗职培训、远程教学、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全市工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八)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并应当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要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重大决策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九)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要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十)严格领导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问责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科学民主决策规则作出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为,以及因推行依法行政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助推立法立规,加强制度建设,为加快建设重庆法治工商提供基础保障

(十一)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立法。按照市人大、政府的统筹安排,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把握规律,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微型企业促进发展办法》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要加强立法调研,优化立法结构,提高立法质量,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对社会关注、执法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立规项目,要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协调配合立法机关,争取早日出台。对不符合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法规规章,应配合地方立法机关做好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工作。积极探索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重大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后评估,为国家工商总局、市人大、市政府提供参考。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施行。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或登记审查;区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区县政府要求报送当地法制办备案的,应按照规定报送。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执法主体、程序和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完善工商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市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申领、核发和补办执法证,建立《执法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狠抓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随意授权,不得越权执法。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登记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听证、集体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完善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程序,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管辖和移送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修改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全面规范。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市场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清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细化、量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增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坚持人本执法、和谐执法,要依法、文明、审慎行使执法权,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对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和处罚手段的,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全面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增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裁量理由等方面的说理。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实现对行政执法廉政风险的有效预防和遏制。

(十七)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促进和服务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及重要商品安全、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着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七、增强解决争议能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十八)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建立健全消费争议等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机制,深入推进12315“四个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对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依法告知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对市场突发事件、促进再就业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九)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行政复议办案手段,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树立行政复议权威。严格执行市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多发性违法问题,要及时制发行政建议书,向行政相对人、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对区县局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市局要以适当的方式督促改正,加以规范。各被复议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逐步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专用设施,设立和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逐步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二十)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规定,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要依法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委托法制人员和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执法人员出庭应诉。推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探索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二十一)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利用工商公职律师的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规范工商公职律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工商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和鼓励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

八、严格执法监督和问责,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二十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监督工作,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不断强化案件核审、集体讨论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工商所案件异地交叉核审和大要案件法制机构提前介入核审制度,案件核审率应保证100%。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本机关和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长效机制。探索行政执法效能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二十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把公开透明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有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公示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站等各种载体上的内容,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阳光行政”。

(二十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交流分析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和责任追究情况,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五)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有关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转变监管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二十六)转变监管方式。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监管制度,切实把突击性、专项性、事后性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实施程序和方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重视和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管,确保审批事项的实施和相对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系统内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七)全面推进巡查体系改革。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型和发展的需要,重新构建巡查体制、机制和信息系统,重组巡查监管力量和资源,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提升巡查监管效能,实现巡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出漏洞、不留死角、监管到位”,形成指挥统一、任务明确、运转高效、职能到位的巡查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执法、服务和指导作用。

(二十八)完善执法办案体制和机制。深化全市工商系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整体互动、三级联动,高效顺畅、执法有力”的执法办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全市执法办案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全面提升执法办案效能。建立完善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信息的交流和资源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围绕党委政府关心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处一批在全市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大要案。重点查处公用企业和垄断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教辅材料销售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以保护知名品牌商标为重点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以及严重的“两虚一逃”等违法行为,确保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的建设。

(二十九)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制定和完善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在梳理监管职责、服务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领域和方式。完善与行政指导方式相适应的程序规定、格式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激励、考核和风险防控等制度。认真总结行政指导工作经验,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十、推进法制基础建设,提升重庆法治工商建设内在动力

(三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着眼于法治政府建设全局,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解决新问题,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全市法治工商建设。积极开展对综合性、规律性、全局性问题的理论研究,总结行政决策、立法立规、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监管方式、法制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内在规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团的优势,把专家学者理论研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务研究有机结合。强化法制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理论成果的转化应用,切实提高法制研究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十一)提升法治建设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工商建设的融合,全面深化信息化手段在法治工商建设中的应用。进一步改进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薄弱环节管理模块,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依据、职权、过程、主体明晰化,达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考评科学化、执法责任客观化。进一步提高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水平,切实完善网上审批、年检、咨询、查询和投诉等对外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二)加强基层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区县局法制机构不得少于2人,有条件的局特别是执法人员多、执法任务重的局应配备3-5人,工商所应按照市局《法制员制度》全面配备法制员,不断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工商所职能转变需要,积极探索工商所执法监督机制创新,明确法制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法制员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法制员的监督作用,夯实全市工商系统基层法制建设基础。市局将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法制干部培训,探索建立基层法制干部上挂市局法规处实作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基层法制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基层法制工作水平。

(三十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工作,通过制定普法规划、核拨专项经费、整理编纂权威执法工具书等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保障。不断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活动,采取“法律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中介”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重庆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重庆法治工商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四)切实加强对重庆法治工商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法治工商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法治工商建设工作,每年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法治工商建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法治工商建设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法治工商建设要靠前指挥,加强协调,组织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法治工商建设深入开展;各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贯彻落实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局务会议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局务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重庆法治工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区县局应保证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人员素质和工作经费,使之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重视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关心法制干部的成长进步,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应优先使用,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法制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责,大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商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三十六)完善法治工商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市局将加强对区县局法治工商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区县局每年要向市局书面报告本单位法治工商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局将每年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情况检查。市局将每2年开展一次“十佳”办案能手、“十佳”法制工作者、“十佳”巡查监管干部、“十佳”办案机构、“十佳”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十佳”行政指导案件的评选活动,用先进典型鼓舞和引导全系统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和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相对落后的单位要加强督导,对严重违法行政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全市工商系统要切实将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建设“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法治工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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