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2〕16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简化微型企业创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有序推进,市局决定在今年2月份试运行的基础上,从即日起正式推行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方式
自3月1日起,全市所有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均应先进行网上预申请,经网上预审查通过后,方可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书式申请资料。
创业者可通过“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创业平台”、“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点击相关链接,进行网上预申请。
二、操作程序
网上预申请分为预申请、预审查、正式申报、创业初审4个环节。
(一)预申请。
申请人登录相关网站进入“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点击“微企预申请”,根据相关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交工商所进行网上预审查。
(二)预审查。
工商所在预申请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微企申请”进行预审查。通过内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审查,重点审查其经营场所是否属本所辖区、拟从事的行业是否为禁止或限制行业、申请人身份是否属实、是否属于重庆市居民、是否属于特定人群、是否有在办企业、是否重复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等。经审查符合微型企业创办条件的,选择其是否属于重点行业后点击“预审查通过”。经审查不符合微型企业创办条件或录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将存在的问题告知申请人后“退回补证”,“退回补证”的理由必须做到“一口清”。
(三)正式申报。
预审查通过后,创业者向工商所提交书式资料时,审查人员应进入“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微企提交”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创业者提交的书式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网上填报信息相一致。在不影响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对书式资料与网上填报信息不一致的,可允许申请人如实修改书式资料或由审查人员修改网上信息。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点击“提交”,将申请信息导入内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
(四)创业初审。
外网预申请数据由系统每日夜间自动导入内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工商所审查人员应按系统内自动生成的申请时间按序开展创业初审工作,并将符合创办条件的申请信息提交工商所长;工商所长应在当天将符合创办条件的申请信息提交微企科;微企科根据系统内自动生成的申请时间,分别按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进行排序,按序开展培训等工作。
三、相关要求
全面推进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工作,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和审查工作的完善和创新。推行网上预申请,能够使创业者利用互联网实现填报申请资料、查询申请进度、打印申请文书等功能,并按照提交申请的先后确定其发展顺序,最大限度地为创业者提供方便。推行网上预申请,有利于减少创业者申报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创业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体现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行网上预申请,有利于缓解工商所压力、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办公成本,是工商部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
各局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网上预申请相关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做好宣传;进一步优化与网上预申请工作相关的配置;将熟悉微企发展工作,具有一定电脑操作知识的干部充实到网上预审查工作岗位上。要确保审查人员能够同时使用连接外网和连接内网的电脑各1台,以便开展网上初审工作。同时,工商所应强化服务意识,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门进行申请的创业者提供上网的便利,并帮助指导其完成网上预申请。微企科和工商所要及时向市局反映网上预申请中出现的问题,不得出现让创业者自行与市局联系解决的情况。
四、工作纪律
各局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相关纪律要求,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网上预审查,努力树立和维护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在开展网上预申请工作中,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指网吧或其它经营场所为创业者提供有偿的网上代申请,严禁受理中介机构代办的创业申请,严禁擅自改变或增加网上预审查程序,严禁利用开展初审之机索取、收受创业者财物,严禁以各种形式搭车收费。市局将对区县网上预申请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和相关投诉举报,将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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