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1〕45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是人民群众的急迫要求,是建设“五个重庆”的重要举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尽之责。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食品流通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础职能、立局之本,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和侥幸思想,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尽快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一、把食品流通监管作为工商监管执法的第一任务来抓
1.要把食品流通监管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实施。每年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和质量检测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监管效果评估,发布监督管理信息,不断提高监管成效。
2.要把食品流通监管作为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推动。要定期分析食品流通信息、食品检测信息、案件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等,进行高风险食品、敏感食品、常用食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从重从快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监管工作有机互动,相互支持。
3.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区县局主要领导要对辖区食品流通安全负总责,积极参加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活动,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汇报,每年到一线调研食品流通监管工作不得少于四次,主持研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处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监管执法单位的关系。
4.要建立协调联系制度。由区县局分管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领导主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联系会议,法制、食品流通监管、巡查监管、注册登记、市场消保、广告监管、信用监管、电子商务监管、执法办案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制定强化措施,提出整治方案。
5.要强化食品流通监管的工作力度。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工作力量要优先保证,按需安排。食品流通监管经费、质量检测经费要进入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要根据需要安排,据实支出。食品流通监管专项工作要实行单独考核,落实责任。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由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
6.依法实施食品流通经营许可。加强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检查,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者许可率达到95%以上。
7.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到2012年,食品流通经营者定期开展过期食品清理,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项目规范率达到100%。
8.强化经营条件管理。2011年,重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合格率达到60%以上;2012年,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经营条件合格率达到60%以上;2013年,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经营条件合格率达到80%以上。
9.强化食品供货商档案管理。食品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建立率、完整率要达到100%。
10.全面规范食品进销售货记录。2011年,食品批发经营者“一单通”使用率要达到100%;2012年,食品零售经营者进货记录规范率达到60%;2013年,食品零售经营者进货记录规范率达到90%。
11.推广使用食品进销货电子记录系统。2011年,食品批发商要达到100%;2012年,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要达到100%;2013年,食品经营示范店要达到100%。
12.建立辖区食品批发经营者名录。2011年,食品批发经营者名录的准确率要达到80%以上;2012年起,食品批发经营者名录的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
13.运用快检手段筛查发现问题食品。要以10个项目20个品种为基础,重点对流通环节的散装食品开展快速检测。2011年,快检散装食品品种覆盖率达到20%;2012年起,快检散装食品品种覆盖率达到30%。
14.强化不合格食品处置。抽样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通知下架或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处置率达到100%。
15.强化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对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内的违法食品广告查处率达到40%以上,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转变食品流通监管的理念
16.要从重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主体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转变。通过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水平;扩大社会监督面,开发监督平台,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媒体、中介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17.要从重突击整治向重常态监管转变。把主体资格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经营条件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销货查验记录管理纳入常态管理的范畴,利用监管巡查体系定期实施监督检查,规范经营活动,夯实监管基础。
18.要从重个案处理向重行业规范转变。克服就事论事的做法,通过同类个案分析,找出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规范措施,做到查处一批案件,解决一个问题,规范一个行业。
19.要从重事后处理向重事前规范转变。从抓主体责任入手,下大力气研究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改变被动监管的状况。
20.要从重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诚信建设并重转变。加强食品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教育,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落实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采取倒逼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增强保障食品安全的自觉性。
21.要从单兵作战向综合管理转变。打破职能界线,实行系统内部之间、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作战,提高监管效能。
四、进一步突出食品流通监管的重点
22.严把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准入关。要对辖区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凡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要书面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要督促经营者限期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限期未办理或拒绝办理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或指导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中发现属其它监管部门许可事项的,要及时书面函告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告知义务。
23.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履行检查前的告知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涉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及时书面函告。
24.核查经营条件。要严格按照市局印发的《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渝工商发〔2011〕3号)关于许可现场核查和经营现场核查的要求,重点对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大中型商场(超市)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经营者配备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改造经营环境,建立物理的安全屏障,从而管理好流通经营的关键控制点。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整改后仍达不到监管要求的,要依法予以严查。
25.检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要全面检查供货商档案,查看是否每个供货商都取得了生产经营许可,是否每个品种都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都必须责令其立即下架、停止经营。商场(超市)自加工食品和生产者在商场(超市)销售的食品,必须同样实行进货查验管理,坚决制止不能证明来源和质量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26.检查食品进销货记录。采取抽查的方式,随机抽取食品查对记录情况,发现记录项目不全的要提出告戒;对未记录以及来源有问题的,要开展调查,确保进销货记录制度全面落实。
27.检查不合格食品退市情况。重点检查通过抽检确定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已经通知召回的食品、监管部门通知下架退市的食品、食品商场(超市)须当天销毁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自查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查看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退市记录,是否有当事人及监督人的签名确认,是否有明确的退市时间,是否做到应退全退。
28.检查食品标签。凡未按规定标记要求项目的,要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退回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要督促经营者在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上完整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法定事项。不同生产日期、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混合销售的,要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对涂改、伪造生产日期、更换包装继续销售等故意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
29.及时处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并立即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尽最大能力防止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食品流通监管的措施
30.提高专项整治的针对性。要以学校、集中交易市场、农村为重点区域、以米、面、油、肉、酒、调味品等常用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婴幼儿、老年人、学生为重点群体、以节假日为重点时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监管执法活动,进一步解决食品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和薄弱领域。
31.推行电子监管。要以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销货记录信息为基础,建设覆盖全市工商系统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并与市场监管巡查系统联网使用,提高问题的发现能力和监管水平。
32.推行入市查验。要由全市食品一级批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局指定专人,每月对食品进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完整、及时。2011年底,食品入市查验率达到40%。2012年起,食品入市查验率达到90%以上。
33.加强相关主体监管。要通过落实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011年,453个菜市场和全市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完成整治任务;2012年,完成主城区各大商圈的食品安全规范工作。
34.加强食品流通经营者贮存场所管理。对食品销售场所与贮存场所分离的,要教育、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备案。要把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贮存场所内食品的监管。
35.加强食品批发信息的管理。要督促食品批发经营者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工商所报告食品进销货信息,并进行抽查。
36.加强食品进销货“一单通”单据使用管理。要督促食品流通经营者规范填写食品名称,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确保问题食品真正可追溯。对未使用“一单通”单据替代进货记录的,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建立进货记录。
37.加强食品市场调查工作。要安排人员,以品种为单位,定期进行市场摸排,掌握流通态势,分析安全风险,提高专项整治的针对性。
38.建立食品质量风险协防机制。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品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在年内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主动筛查,及时消除消费者担忧。建立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点,委托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质量监测。加强乳制品的质量抽检,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每周一检。加强敏感食品、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定向抽检,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
39.加强监管信息共享使用。要与农业行政、卫生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信息交换平台,扩大监管信息的利用度,有效延伸监管。
40.加强监管信息发布。各区县局的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在食品定向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信息,要每月向市局报送,由市局食品处审核并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宣传教育处统一对外发布。
41.建立食品信息公示措施。要督促经营者提供销售凭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开从业人员健康信息、食品来源信息、检验检测信息、定期检查清理信息、下架销毁信息、责令停止经营食品信息等,接受群众监督。要引导经营者把自加工食品的配料在加工销售场所公示,并向工商所备案。
4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隐、揭发食品窝藏地点的患知情人和消费者,要按照市政府的奖励政策,在调查属实后可提前预支奖金。
43.加强经营者教育。开展食品流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11年,食品批发经营者参训率达到100%;2012年食品零售商培训率要达到30%。每年食品流通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城区达到20%,其他地区达到10%。
44.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扩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能力。建立社会评价员队伍,采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和《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办法》确定的内容、标准,独立评价食品流通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并提供给监管部门作为参照。充实义务监督员队伍,采取集中监督与分散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与食品流通监管队伍良好互动。开发食品查验、购销信息社会运用平台,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查对购买食品的信息,增强消费信心。
45.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巡查监管人员、现场核查人员、执法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单位的领导;各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立即向分管食品流通监管的局领导报告,并由食品流通监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46.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以区县局为单位,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责任
47.定岗定责。要确定从事流通许可、监管、检测、执法、督查、应急处置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查公开承诺事项,每月进行讲评考核。要以辖区经济户口为基础,确立监管巡查人员对片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要把无证无照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纳入监管责任范围。
48.实行食品安全问题首问首办。对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的,属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食品违法现象,要主动打破环节界限,立即开展调查,掌握情况,采取控制措施,不允许推诿、放纵。
49.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移送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提请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管执法、报告食品安全信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利用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经济信息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向检查、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教唆、指使当事人毁灭、修改违法犯罪证据的、为违法犯罪当事人说情疏通的,要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50.强化创先争优结果运用。凡未完成当月监管巡查和专项整治任务的,涉及的责任人,当月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产生后果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在经营许可、监管巡查、经营条件现场核查、监督检查中,发生不依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领导要求等工作的,当月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在市局组织的暗访、检查、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有三次以上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个人考核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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