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内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内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内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1〕20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注册登记效率,大力培育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区县经济加快发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下放部分内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项目
(一)微型企业名称核准权。包括直接冠以“重庆(市)”的微型企业名称和市、区(县)行政区划连用的微型企业名称核准权;
(二)市、区(县)行政区划连用的其他内资企业名称核准权。
将区、县地名作为字号使用的(如:重庆市璧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仍由市局核准。
二、下放的时间和方式
自2011年4月1日起,上述内资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局、直属局负责核准。在此之前,市局将安排部分区县局、直属局先行试点,完善相关业务软件流程。
对下放的内资企业名称,各区县局、直属局以本局的名义核准。
三、印章、文书使用
本次下放企业名称核准权后,全市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实行“双轨制”:属于市局通过网络直接核准的企业名称,各局使用套印市局印章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下放各区县局、直属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律加盖本局的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两类印章、文书不得混用。
市局将对业务软件进行修改,取消区县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固定格式,改为白纸打印后盖章,以方便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由各区县局、直属局自行刻制,字样统一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或“重庆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与市局的名称登记专用章一致。
四、名称检索程序
对下放的企业名称必须实行两级检索:对直接冠“重庆(市)”和市、区(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各局均应先在本地名称(含个体工商户名称)库中进行检索,查无重名的,再在全市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对两级名称库均无重名的企业名称方可予以核准。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企业名称核准行为。各局要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严禁核准含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和文字的名称,严禁核准带有封建迷信、低俗、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严禁核准与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企业名称,防止引发企业名称争议纠纷。
(二)严格核名工作纪律。各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企业名称核准权限,禁止越权核准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禁止将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工商所。如有越权行为,市局将取消或暂停该局的核名权,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提高核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是本次下放核名权的主要目的,因此,对符合名称核准登记条件的,微型企业名称一律当日核准,其他企业名称一律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准。
(四)配齐人员、设备。各局要选派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具有企业登记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核名工作。核名工作量较大的局,应当增加注册登记窗口的人手。有条件的核名窗口可配备两台打印机,分别用于打印市局和本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防止印章、文书混用。
(五)建立企业名称登记档案。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单独建档,按核准时间或是否登记进行分类,妥善保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档案,不进行扫描。
(六)强化组织领导。此次核名权限下放是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衔接顺畅、运行平稳,取得预期效果。市局将把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作为今年企业登记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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