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1〕136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广告发布行为和监管行为的监督作用,市局制定了《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和监管行为,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广告发布行为和监管行为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告监管效率,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向社会聘请广告发布义务监督员开展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

第三条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发布的户外广告、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印刷品广告等发布内容以及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的广告监督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担任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义务承担监督员职责;

(二)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广告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广告知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监督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聘请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工商局广告处在关注我市广告业发展、广告监管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以及离退休老同志中确定拟聘请监督员人选。

(二)向拟聘请监督员人选发函征求意见,如自愿受聘,填写《重庆市广告发布社会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三)拟聘请监督员人选经局领导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监督员每届聘请5名,聘期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七条监督员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工商部门开展广告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收集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信息,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

(三)接受群众有关虚假违法广告的反映和举报并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

(四)监督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接受群众对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履职情况的反映,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反馈;

(五)参加工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相关活动,对广告监督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承接市工商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的广告监管行为实施监督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有关广告监管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和获取有关广告监管的信息;

(三)约见工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交换广告监管相关工作意见。

第九条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注重形象,不借监督员身份谋私利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掌握广告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关广告监管工作;

(三)积极发挥作用,为广告监管工作建言献策;

(四)主动收集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信息,及时反馈监督情况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情况。

第十条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座谈和面向社会开放式点评等多种形式,听取监督员对我市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全市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反映收集的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和管理服务由市工商局广告处负责。

市工商局广告处应明确专人负责监督员日常的联络工作,收集、办理监督员提供的信息、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并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虚假违法广告监管情况通报会,通报广告监管工作,听取监督员反映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对监督员反映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员反馈办理或处理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结的,应及时告知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解除与监督员的聘用关系:

(一)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监督员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经本人提出,市工商局同意,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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