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1〕6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引导和鼓励我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发挥工商登记管理职能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一律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其依法进入,合法经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入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二)放宽出资条件。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对出资数额不予限制。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满足最低出资额即可登记,除一人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其注册资本2年或5年内分期到位。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其中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办理登记时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明确帮扶对象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群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等七类人员实行“零收费”创业扶持政策,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二)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等三类人员创业。大力支持农业富余劳动力、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并按照国家现有优惠政策进行扶持。其中,对农业富余劳动力积极引导其就近就地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者行业,兴办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工商户。对专业技术人员以专利、高新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对高新技术企业入股增资的,该项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登记时,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军转干部应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书》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转业证书》,且证书上载明的安置方式应为“自主择业”。对这类企业,各局应认真作好统计工作。
三、严格工作要求
各局应积极配合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主动加强对各类创业人员的政策宣传和登记指导。严格实行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和“审核合一”制度,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法定申请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注册登记事项无关的材料。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严禁利用注册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切实降低相关人员的创业成本。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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