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公发〔2012〕325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
2012年8月6日
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保安培训工作,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
(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的许可;
(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五条本规范第四条中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是指: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二)培训规模为500人(每期)以下的保安培训单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2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50间;
(三)培训规模在500人(每期)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5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70间;
(四)学员住房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间住房容纳量不能超过8人,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的证明材料;
(四)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时需提交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七条本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是指保安培训单位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本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中校园、校舍是申请人自有资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是申请人租、借的,需提供租赁或借用合同(租借期限应满足办学的一般要求)、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本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是指:
(一)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主管部门或公司的任命书等;
(二)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等。
第十条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收到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后,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
日起15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送达受理申请的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安培训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范办理其管辖范围内保安培训单位的许可。
第十三条保安培训单位拟变更原行政许可的,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行政许可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变更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变更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变更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变更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受理变更申请的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由受理变更申请的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需要延续《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受理许可申请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受理许可申请的单位应于《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原保安培训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原保安培训单位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交回《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建档管理:
(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资料
的建档管理;
(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留存本辖区内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资料的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3.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5.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现场核查记录表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9.收到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材料回执
10.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1.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表1:
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第一联(此联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存档)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详细地址单位性质
拟设保安培训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详细地址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目标规划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
培训内容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枪支使用□
培训规模师资人数专职师资人数
校园面积训练场地校舍面积馆藏图书
内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设立培训单位申请书我单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现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工作,请予以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手印):
年月日
审批信息
提交材料情况(在已提交齐全材料后“□”内打钩)设立申请书□,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师资力量学历证明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提交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第二联(此联由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存档)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详细地址单位性质
拟设保安培训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详细地址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目标规划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
培训内容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枪支使用□
培训规模师资人数专职师资人数
校园面积训练场地校舍面积馆藏图书
内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设立培训单位申请书我单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现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工作,请予以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手印):
年月日
审批信息
提交材料情况(在已提交齐全材料后“□”内打钩)设立申请书□,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师资力量学历证明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提交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第三联(此联由申请单位存档)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详细地址单位性质
拟设保安培训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详细地址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目标规划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
培训内容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枪支使用□
培训规模师资人数专职师资人数
校园面积训练场地校舍面积馆藏图书
内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设立培训单位申请书我单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现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工作,请予以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手印):
年月日
审批信息
提交材料情况(在已提交齐全材料后“□”内打钩)设立申请书□,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师资力量学历证明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核人:(印章)
年月日
提交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附表2: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不受字[20]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附表3: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需要补充(补正)以下材料:
(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于年月日前提交本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4: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的相关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本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5:
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核查记录表
被核查单位名称
被核查单位所在地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及主要内容
受理时间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核查情况记录
核查人:、申请人(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核查意见
治安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年月日
备注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及主要内容中应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和保安培训范围。2、核查情况记录应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并如实填写
附表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许字[20]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之规定,现决定准予许可。
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受理许可申请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有效期。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表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不许字[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因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表8:
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所(附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复印件)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资金(附验资证明)
其他主要
管理人员(附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培训内容
其他项目
本单位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区
县
公
安
机
关
审
核
意
见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市
级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意
见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2、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签字)。
附表9:
收到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变更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10: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变字:[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变更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
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将变为。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表11: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不变字[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变更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因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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