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公发〔2012〕322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

2012年8月6日

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活动备案和监督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范,向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的审批工作;

(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对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接受辖区内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保安服务的备案申请并核实申请材料,对辖区内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应当取得经营资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保安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前30个工作日内到服务区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渝开展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名册,保安员证原件;

(四)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渝开展保安服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若服务区域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应分别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

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备案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

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完成核实,并将核实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备案材料和核实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送达受理备案申请派出所。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派出所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备案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送达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证》或《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自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或受理备案申请的公安派出所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申请备案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收到变更备案材料后,对变更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变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变更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变更备案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提交的变更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完成核实,并将核实意见及全部变更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变更备案材料和核实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变更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送达受理备案申请派出所。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派出所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变更备案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对申请变更备案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送达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并变更《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外省市保安服务

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自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或受理备案申请的公安派出所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不再在渝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申请备案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备案,提交《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注销备案申请表》和《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证》。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建档管理:

(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材料的建档管理;

(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留存本辖区内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留存本辖区内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告知书

2.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申请表

3.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4.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5.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变更备案申请表

6.收到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7.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8.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9.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注销备案申请表

10.收到注销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附表1: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

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告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我单位申请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申请表》;(二)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渝开展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名册,保安员证原件;(四)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渝开展保安服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六)无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证明;(七)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知人,一份存档)

附表2: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申请表

备案证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详址邮政编码

服务单位

服务地详址邮政编码

服务区域

所属辖区区县派出所

公司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服务项目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服务范围保安员人数

本公司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备案,谨此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核查意见

承办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表3:

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三)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四)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4: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_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需要补充(补正)以下材料:

(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于年月日前提交本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5: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变更备案申请表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名称(附营业执照和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详址邮编(附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复印件)邮编

公司法定

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单位(附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

服务地详址邮编邮编

服务区域

所属辖区区县派出所

服务项目

负责人(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范围

服务区域(附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和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其他项目

本公司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谨此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核查意见承办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2、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签字)

附表6:

收到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变更的备案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7: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备案变更申请,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准予你单位将原备案的变更为。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派出所、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表8: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

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备案变更申请,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和《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不予同意你单位变更备案。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派出所、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表9:

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

在渝提供保安服务注销备案申请表

备案证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详址邮政编码

服务单位

服务地

详址邮政编码

服务区域

所属辖区区县派出所

公司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服务项目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服务范围保安员人数

本公司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注销备案,谨此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核查意见承办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表10:

收到注销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注销的备案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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