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公发〔2012〕326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
2012年8月6日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以下简称自招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应当按照本规范,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招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开展自招单位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招单位的备案工作,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对自招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接受辖区自招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核实申请材料,送达《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对辖区内自招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长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
自招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是备案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自招单位应在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第六条自招单位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四)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五)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七条第六条第三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应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自招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名册、保安员证、与保安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第六条第四项中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应包括:
(一)保安服务区域地点;
(二)保安服务区域范围;
(三)保安服务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分布;
(四)保安服务类型;
(五)自招单位性质;
(六)保安员配备及岗位设置。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第六条第五项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值班等岗位的执勤、交接班及登记等制度;
(二)保安员招聘、录用制度、保安员教育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保安员基础信息登记管理等制度;
(三)保安员岗前培训内容和在岗培训计划;
(四)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五)对保安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六)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救助、应急处置制度。
制造、储存、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武器弹药的自招单位,还应制定相应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自招单位在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服务区域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
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自招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审查。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受理备案申请的派出所: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或《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备案申请的公安派出所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自招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申请备案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凡保安服务区域发生变更或与原备案的保安服务区域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须另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收到变更备案材料后,对变更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变
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
正变更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变更备案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自招单位提交的变更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责任民警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变更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变更备案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并送达受理变更备案申请的派出所: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自行招用保安员单
位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并变更《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自行招用保安员
单位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由受理备案申请公安派出所自
收的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原自招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备案的公安派出所注销备案,提交《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注销备案申请表》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第十七条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自招单位,应根据本规范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自招单位备案资料的建档
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告知书
2.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表
3.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4.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5.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变更备案申请表
6.收到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7.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8.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9.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注销备案申请表
10.收到注销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附表1: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告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到我单位申请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表》;(二)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四)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五)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六)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告知人(单位):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知人,一份存档)
附表2: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址邮政编码
所属辖区区(县)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分管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服务区域地点服务区域范围
保安员人数单位类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物业□其他□
本公司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申请备案登记,谨此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审核意见承办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意见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表3:
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三)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四)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4: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_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需要补充(补正)以下材料:
(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于年月日前提交本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5: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变更备案申请表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单位名称(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详址(附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分管负责人(附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保安服务范围
保安服务区域(附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本单位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审核意见承办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意见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2、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签字)。
附表6:
收到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变更的备案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7: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备案变更申请,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准予你单位将原备案的变更为。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派出所、一份交区县公安机关)
附表8: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予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备案变更申请,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因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不同意你单位变更备案。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派出所、一份交区县公安机关)
附表9: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注销备案申请表
备案证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详址邮政
编码
所属辖区区(县)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分管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保安员人数单位类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物业□其他□
注销备案理由
本公司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申请注销备案,谨此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辖区派出所审核意见承办民警意见:
签名:
年月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意见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表10:
收到注销备案申请材料回执
编号:[20ⅹⅹ]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注销的备案的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签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
(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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