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桩、标识牌制作
(一)界桩制作要求
界桩选用钢筋混凝土材质,规格为150厘米×12厘米×12厘米的方桩,桩身应采用反光漆制成红白相间水平条纹并标注矿区简称,桩顶应标注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见附件1)。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
采矿权标识牌的制作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规定执行,但在版面内容中应增加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开举报电话。(见附件2)。
二、界桩和标识牌安装要求
(一)界桩。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应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具有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实测的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具体埋设点,并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点埋定。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不小于1米。对矿区范围拐点所处位置特殊(如位于水体、房屋、陡崖、公路等),无法设置或不能设置的,可以不设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法设置。
(二)标识牌。标识牌应安装在进入采矿现场的主要入口(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口旁),选择位置应醒目、安全可靠,标识牌正面应正对来人的方向。标识牌下沿离地1.5米左右。
三、界桩和标识牌管理
(一)界桩及标识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原则上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制作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制作要求书面告知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要求统一制作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有不少于2名矿山企业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制作单位。
(二)界桩及标识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界桩或标识牌遭到毁坏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
(四)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现场调整并埋设界桩、更新标识牌内容。
(五)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标识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规范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本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迅速布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分类处置,逐步完善。新设置的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安装。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完成界桩及标识牌设置,但内容已发生变化或过期、埋设的界桩不明显或无法查找的,应在2012年7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补充完善或重新设立标识牌、埋设界桩。
(三)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的督促、指导,对未能如期完成制作、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制作、安装完成情况是矿产资源开采打非治违成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
附件:1、界桩示意图;
2、采矿权标识示意图。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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