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3〕8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矿山勘查开采监管长效制度,市局制定了《重庆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区县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和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是了解矿山开拓、开采现状,掌握矿山动用资源储量及占用储量增减变化情况,发现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对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防止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二、认真学习,全面掌握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企业和中介技术机构,参加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专项培训学习,全面掌握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适用范围、程序、任务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创造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天然气、地热、矿泉水、岩盐以外的矿山企业均应按照《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指南》要求,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二)工作程序及任务

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分为工作准备、野外实测、数据整理、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成果编制、野外抽查和成果审查等七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准备工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督促各矿山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三方合同,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完成采矿权基本数据和矿山开采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2、野外实测中介机构完成矿山实地测量和采矿权基本数据项核查等工作。

3、数据整理中介机构完成实测数据的内业整理与图件绘制,以及数据分析比对等工作。

4、问题分析与处理中介机构根据数据整理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判别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5、编制成果报告中介机构在实测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实地核查半年报、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年报的编制、数据入库和成果报告提交等工作。

6、野外抽查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完成实地抽查工作,实地抽查原则上在矿山企业提交核查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

7、成果审查采矿权实地核查半年报、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年报的审查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成果审查合格后交矿山企业报送(或直接报送)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抽查报告由委托开展抽查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采矿权实地核查半年报完成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年报矿山现场实测完成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承担实测任务的中介机构应于实地核查及动态检测工作完成后30日内(即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矿山企业)提交《采矿权实地核查半年报》或《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年报》。各区县(自治县)可在确保按时提交成果报告的前提下,灵活确定实测工作开展的时间。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小型露天矿山半年报的成果表现形式进行适当简化,将采矿权标识牌、矿区范围拐点界桩、开采矿种、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上、下高程)的关系等作为半年核查的主要内容,由承担实测任务的中介机构现场核实。

2、中介机构资质受矿山企业委托,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丙级和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受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抽查任务的中介机构(技术支撑单位)应同时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野外抽查抽查工作在矿山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了矿业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年报的基础上开展,一年一次。市级抽查矿山名单在《指南》确定的重点类型矿山中抽取;区县抽查矿山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矿山中分矿种抽取,并将《指南》确定的重点类型矿山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市级抽查矿山名单确定后书面抄告相关区县,区县在确定抽查矿山时,原则上不与市级抽查的矿山名单重复。

4、监督管理矿业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是核实矿山开采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重要资料之一,中介机构对矿山实地核查和抽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矿山实地核查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如实、及时、全面反映矿山开采现状,按时提交成果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和抵押备案等行政审批或开展采矿权年检时,应将矿山企业提交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半年报或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年报,作为矿山企业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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