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相关要求,现就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其中,地下开采的矿山标识牌设立在主井口处,地面矿山标识牌设在采矿区域的明显位置,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采矿权标识牌的主要内容。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简图。地下矿山还须注明主井口坐标、高程、平硐(斜井)长度和倾角、水平大巷设计长度。
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已列入关闭的矿山企业除外)。各区县(自治县)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见附件)上报市局。
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采矿权标识牌设置情况统计表;
2、采矿权标识牌样式。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区县(自治县)采矿权标识牌设置情况统计表
序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矿山地理位置坐标
(1980西安坐标系)
标识牌位置
(附照片)
立牌时间
备注
附件2:
采矿权标识牌样式图列
采矿权标识牌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区范围图
矿山名称:
矿山地址:
经济类型: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开采深度:
有效期限:
制牌时间:监制单位:
说明:1、标识牌一般采用玻璃钢、反光、夜光材料,规格为120×100㎝;
2、蓝底白字,字体和大小按照标识牌样式自行设计;
3、矿区范围图按示意图绘制,但须美观、明显,并标注南北向,其中地下矿山还应标注井口和风井位置;
4、制牌时间格式为××年××月××日,监制单位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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