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

各区、(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7号)精神,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申报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应具备的条件

退还的采矿权出让价款包括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出让综合成本。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的煤矿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7号)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进行永久性关闭的煤矿;

(二)已经缴清或部分缴纳了采矿权出让价款;

(三)截止至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告的关闭日期,煤矿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尚未到期(完全停产进行技改扩能的煤矿经批准顺延出让年限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以顺延后的有效期为准)。

(四)已经通过市级复核验收关闭到位。

二、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永久性关闭煤矿可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年限,是指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告的关闭之日起至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截止之日止(剩余年限和合同年限的单位为“月”),可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的计算分以下三类:

(一)采矿权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了采矿权出让价款,应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已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年限÷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

(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部分采矿权出让价款,应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年限÷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

计算结果为负数表明煤矿企业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缴清相关款项,由煤矿企业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减缴。

(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人缴纳了部分采矿权出让价款,但采矿权人存在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并产生了滞纳金的情况,应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年限÷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产生的滞纳金。

计算结果为负数表明煤矿企业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缴清相关款项,由煤矿企业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减缴。

三、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二)《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申请表》(原件1份);

(三)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

(四)其他材料。

四、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申报程序

(一)申请退款的煤矿企业或个人将已正确填写的《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申请表》(见附件)、《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形成本行政区域实施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报告,联合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三)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报告和煤矿企业退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的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安排意见及相关附件材料,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下达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资金预算文件。

(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资金预算,及时分别按煤矿企业拨付退还的采矿权出让价款资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对尚未投入生产的新建矿山的处理。尚未投入生产的新建煤矿,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管部门核实后,全额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

(二)关于因技改等原因停产顺延采矿权出让年限煤矿的处理。完全停产进行技改扩能的煤矿(边生产边技改扩能煤矿不属于此类煤矿),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管部门核实后,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顺延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计算应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时,延长的采矿权出让年限计入采矿权合同出让年限。

(三)关于提前停产煤矿的处理。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已经决定关闭煤矿提前停产等待关闭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管部门核实停产日期,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年限自煤矿停产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本通知中的“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指的是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综合价款(价款)的本金部分,不包含矿权人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因采矿权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五)时间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煤矿关闭情况,督促关闭矿山及时提交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申报材料,报送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申报材料的截至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六)加强服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还关闭煤矿采矿权出让价款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切实做好关闭煤矿采矿权出让价款退还工作。退还价款要及时拨付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申请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5日

附件

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申请表

采矿权人(退款申请人)(盖章):

申请退款的煤矿或个人填写

矿山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矿山企业地址:

采矿权出让合同编号:

采矿权出让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文件号:,决定关闭时间:,发文时间:年月日。

申请退剩余采矿权出让价款金额(元):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符合规定的退款条件:经符合的应退价款金额为元)

审签复核审查

(盖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审签复核审查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为每矿一表,一式两份,市、区县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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