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确保全市地房籍数据清理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据此办法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过程中的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本次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数据(包括空间和属性数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安全包括档案清理过程中档案借阅、传递或运输以及数据生产现场、数据存储和使用中的安全。
第四条各区县土地房屋登记部门(以下简称“本单位”或“责任单位”)为本次档案清理工作中数据安全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资料(档案)安全
第六条资料(档案)借阅、归还
资料(档案)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离开本单位办公区域,确实因工作需要借离工作区域的,需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资料(档案)借阅、归还必须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资料(档案)借阅、归还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借阅、归还手续。
资料(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逐一清点档案数量,核实档案内容,并做好借阅归还记录。
发生档案遗失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市局权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私自处理。
第七条资料(档案)的传递或运输
资料(档案)传递或运输过程必须由专人看管,确保传输或运输过程的安全保密。
资料(档案)的传递或运输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文字记录。
资料(档案)传递或运输过程中需进行防水包装,并对包装密封,加贴封条。
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在传递或运输过程中开启资料(档案)。
在传递或运输过程中发生档案遗失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市权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私自处理。
第八条资料(档案)保存
资料(档案)使用后应尽快归还。
资料(档案)的保存场地需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防盗等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借阅期间的使用情况应由借阅人进行全面的书面记录。
其他相关要求请遵照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数据安全
第九条数据生产场地安全
1、数据生产场地是指各单位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理、补录、关联形成适应信息化管理的结构化数据的工作现场。
2、数据生产场地的原则上应满足《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物理安全的技术要求。
3、数据生产场地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处于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需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数据生产场地应配备防火、防水、防雷、防静电、防盗等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对计算机机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5、数据生产期间,生产场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全保密管理人员需为本单位在编职工。
6、数据生产场地要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7、对数据生产参与人员需进行全面的数据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8、数据生产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或对数据安全保密做出承诺。
9、数据生产场地内严禁吸烟和拨打手机。
10、严禁任何数据生产人员将任何数据存储介质或摄影摄像设备带入数据生产场地。
11、数据生产场地内的计算机设备的输出端口应进行封闭管理。
12、数据生产用计算机应进行密码登陆管理,并严禁安装与本次数据生产无关的任何控件、插件或程序。
13、数据生产场地的网络应相对封闭,严禁与互联网或其他无关网络进行连接。局域网的安全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中规定的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的要求。
第十条数据存储安全
生产过程中的数据除正常备份外,原则上只能存储于用于数据生产服务器或专用存储上,服务器或存储介质应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密码管理制度。
涉密数据的存储必须使用涉密专用介质。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对生产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备份,并进行异地保存。
数据资料的存储、传输、共享、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数据存储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涉密介质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带离原存储地。
应对存储介质的使用过程、送出维修以及销毁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对带出工作环境的存储介质进行内容加密和监控管理,对送出维修或销毁的介质应首先清除介质中的敏感数据,对保密性较高的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应对介质归档和查询等进行登记记录,并根据存档介质的目录清单定期盘点。
第十一条数据使用安全
数据的使用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数据使用制度。数据的使用权限应进行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直接使用数据。
数据使用需进行完整的过程记录。
附则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