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夜间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夜间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复函

渝环函〔2013〕300号

梁平县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梁平环保文〔2013〕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22条所禁止进行的夜间施工作业,其排放噪声应当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办法》第46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此可见,《办法》第22条禁止进行的夜间施工作业,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未依法报批且其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施工作业。因此,在对夜间违法施工作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附有证明其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二、关于对夜间违法施工作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2条规定,禁止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四日按程序报批,申请领取排污临时许可证。同时,《条例》在第101条对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以及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是我市的一部综合性环保地方法规,其效力高于政府规章,适用于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鉴于其对禁止违法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及其违法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办法》在第43条明确“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而未再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重复规定。所以,对未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临时许可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的行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101条的规定直接进行处罚。鉴于夜间施工作业的特殊性,当夜的夜间施工作业一旦结束,其违法行为就宣告停止,不存在限期补办手续等问题,故处罚时直接根据《条例》第101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理即可。

联系人:谢昳,电话89181947,传真89188726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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