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渝环发〔2012〕25号
颁布日期:2012-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主城各区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市财政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91号)精神,现就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取排污指标的行为。在主城区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对逐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和污染减排约束机制、加快落后产能淘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总量减排稳步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构建一级市场夯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稳妥推行。

二、统一政策,明确要求

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范围为主城区行政辖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试点对象为主城区范围内已经依法登记注册、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企业(重大能源项目除外)。试点工作从2012年开始。

三、落实机构,明确职责

按分级管理原则,市直管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工作。

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涉及到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核定、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换发等工作。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核定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由《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承担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制度,规范申购程序

(一)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变更、换发《排污许可证》前,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购买二氧化硫排放权,申购材料应包括以下构件:

1.《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表》;

2.企业现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现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4.其它相关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收到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并送达《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核定通知书》。

(三)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核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出具并送达《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复核决定书》。

(四)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复核申请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核定通知书》抄送至环境监察部门。

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送达《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抄送至环境监察部门。

(五)环境监察部门应在收到《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核定通知书》(或《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送达《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和市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定期予以公告。

(六)排污单位应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完成缴费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单送达环境监察部门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

(七)排污单位在申请变更、换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复印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

五、合理核定二氧化硫排放权

二氧化硫排放权以吨计算,其有偿使用期限应与企业拟变更、换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权申购量应以该企业现行《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排放行政许可量和有效期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基础,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根据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的变化情况进行确定。

二氧化硫排放权申购量的核定应采用申报为主的原则,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申报数据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按总量控制要求核定二氧化硫排放权申购量。申报数据低于总量控制要求的,按照排污许可核定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申购量。

排污单位申购的二氧化硫排放权量应与其拟变更、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二氧化硫排放行政许可量一致。

六、加强管理,加大企业违规排污处罚力度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在核(换)发排污许可证时,对未申购二氧化硫排放权的企业不予核(换)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会同环境监察部门结合排污收费工作,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购买量的,多缴纳的款项经核定后可用于抵扣下一阶段的有偿使用费。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政许可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根据现阶段二氧化硫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市物价局和市环保局规定的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有偿使用价格为976元/吨。

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八、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作为环境资源领域的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工作利益牵扯面广、社会影响大、任务艰巨,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社会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其他说明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通过关停、工程治理等措施形成的削减量,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照《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储备。

排污单位发生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总量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若原核定量不足,其不足部分应按规定进行补缴;若原核定量超出,超出部分可按《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储备。

2012年是我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工作起步之年。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启动,《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会同环境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企业名单,并于2012年3月底之前完成《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通知书》的送达工作,明确申购要求,并做好申购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

附件:1.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通知书

2.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核定通知书

3.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费复核决定书

4.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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