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渝环发〔2009〕88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规定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上市或再融资公司在我市的环保核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上市或再融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在我市的环保核查工作,特作规定如下:
一、核查权限
(一)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环保部统一组织核查。
(二)除国家环保部核查之外的上市或再融资在重庆注册的公司,由重庆市环保局组织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四)污染物达标排放
1.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3.依据所在区县及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检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部和市环保局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4.对于自动检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处理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储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3.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4.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七)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资。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八)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九)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申请核查
申请环保核查的上市或再融资公司,应向重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一)公司以正式文件提出环保核查申请,并附公司概况(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其与母公司的关系等),拟募集资金数量和资金投向,核查时段内环保投入和重大环保事件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属于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公司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必须由国家认可有相关资质机构编写,其余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可由公司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写。上述材料同时报电子版(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
(三)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四)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审查意见。
(五)环保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核查受理
为了方便申请环保核查公司提交材料,并给予及时的指导,重庆市环保局设立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受理岗位和咨询电话(023-89181739)。
(一)申请材料受理后,市局将按照所属行业送相关专家(3-5人)审查,适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意见作为重要的审查依据。核查时间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审查基本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核查文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进入公示程序。
(三)在重庆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信息网上(www.cepb.gov.cn)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群众投诉的,我局将予以调查核实。
(四)受理后的材料,经审查尚有问题待查明的,函告申请公司必要时抄送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请对有关问题整改或补充提供相关情况;
(五)申请公司核查结果经公示、会签无异议的,函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抄送环保部和申请核查的公司。
(六)配合国家环保部核查的上市公司,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社会公示的时限以环保部的通知为准。核查意见函告国家环保部。
(七)配合其他省市核查在重庆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基本程序同上,核查结果不在重庆公示,核查意见函告该企业的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八)13个重污染行业之外的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申请环保核查。市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召集相关处室和单位进行会审,形成会议审查结论,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函告申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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