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

渝环发〔2014〕1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

为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委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调整我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将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行使的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分局行使,并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负责夜间施工巡查及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查处和妥善解决夜间建筑施工噪声信访问题。

下放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后,市环境监察总队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主要负责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审批和违法查处,切实规范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管理要求

(一)建立“谁批、谁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行使行政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依法审批、不依法作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关区县应当严格按照市环保局下发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进行夜间施工审批,切实规范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附件: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12日

附件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四、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五、审批权限及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实施审批,一个工程每月审批不得超过6天。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廉(公)租房等市级重点工程和特殊区域根据其工程、工艺需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四)审批

经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办部门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经办部门书面通知接件部门,接件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履行签收手续。

(五)签收

核发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移交接件部门,接件部门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交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应当在连续施工作业前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并公告市民。

七、审批要求

(一)审批

1.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施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前1日,将排污临时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2.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无群众投诉的可延长审批时限。

(二)限制审批

1.施工单位不得虚报、谎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查实存在虚报、谎报审批事项或夜间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次应减少审批夜间施工2天。

2.施工单位因违法夜间施工引发群众强烈投诉的,暂停当月夜间施工审批。

3.环境敏感区域如医院、学校、居民区群众投诉强烈的项目,施工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群众投诉的,减少审批次数及时间;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停止审批夜间施工。

4.在高中考期结束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不得审批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具体时间按市环保局统一的发布时间执行。

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每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得审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等除外)。

6.夜间连续施工的审批时间一次审批原则不得超过2天,每次审批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

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采用先进工艺与低噪声设备,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如施工单位拒不落实上述要求,环保部门应暂停其夜间施工审批。

8.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排污申报、排污费缴纳等其他法定义务的,应当暂停对其夜间施工审批,至其安装或履行法定义务为止。

(三)其他要求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申报内容包括夜间施工的时间、原因、使用的机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

2.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核发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的许可证必须规定施工的时间、使用的机具、场界噪声限值等。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的噪声超过许可证规定的限值,将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应于审批当日18:00分前将夜间施工审批情况通过系统直接报送12369环境举报受理中心。

八、《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7〕75号)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重庆市建筑工程排放噪声许可证申报表(夜间)》

《重庆市建筑工程排放噪声许可证申报表(夜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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