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2014〕42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

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

(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项目,应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交通运输部或市交委负责审批的港口岸线

1.申请使用深水岸线,申请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岸线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对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资料齐备性、规划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齐全的项目,在《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岸线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留下1份申请材料存档,将3份申请材料报送市交委审核,并将1份申请材料抄送市港航局。

2.市交委收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规划符合性和齐备性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市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会议评审等,岸线使用方案评估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专家评审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4.对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项目,市交委在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对需要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岸线,形成审查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5.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项目,市交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二)市港航局负责审批的港口岸线

1.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非深水岸线,申请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岸线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对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资料齐备性、规划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征求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齐全的项目,在《岸线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留下1份申请材料存档,将2份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局审查。

2.市港航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规划符合性和齐备性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市港航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会议评审等内容,专家评审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4.对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项目,市港航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并报市交委备案。对不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港口岸线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对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以及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征求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做出许可决定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3.对不符合要求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港口岸线使用方案专家评审要求

(一)评审专家人数为3-5名,专家应擅长不同专业方向,并熟悉重庆港口规划及产业政策。专家组成员在市交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专家评审应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会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港口岸线使用方案》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由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的港口建设项目,市交委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二)申请使用港口岸线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的,应符合地方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并事先征得所在区县(自治县)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同意。其岸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使用期间不得出租或转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岸线使用延期手续。如遇规划调整、国家或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或城市建设需要,应予以配合。

(三)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在码头岸线上、下游界线控制点处设置界碑。码头岸线界碑的样式及要求见附件3。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

2.《港口岸线使用方案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

3.码头岸线界碑样式及要求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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