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提高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我市港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港口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格项目规划控制
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项目,应符合全市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及相应实施方案的项目,不予审批建设。
(二)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项目,需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或开展前期工作申请。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取得岸线使用、交通、海事、航道、规划、国土、环保、行洪等方面的预审意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其中申请岸线使用按照《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3〕77号)有关规定执行,岸线应设置界线标识,并纳入验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手续应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等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提高港口规模化水平
鼓励新建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区域港口、物流和产业一体化布局原则,向大型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港口岸线使用效率。其中:
长江干线(含重要支流河口段)新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5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60万吨,散货不低于150万吨,件杂不低于60万吨。在此基础上,综合性码头年通过能力不低于300万吨。
嘉陵江、乌江干线新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0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40万吨,散货不低于100万吨,件杂不低于40万吨。在此基础上,综合性码头年通过能力不低于150万吨。
改(扩)建港口码头,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不得低于前述规模。
三、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布局
严格控制企业自用码头建设。在规划和政策的引导下,逐步整合老、旧、散、小码头,向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转型。
合理控制集装箱码头发展速度,除《重庆港总体规划》中列明的重点集装箱码头外,5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集装箱码头。统筹兼顾做好应急、战备等公益性、保障性码头的布局与建设。
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港口码头建设经营单位。
四、进一步加强码头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于新建码头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扩建老旧码头、以及港口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于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由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应管理工作。市交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工作检查,各区县管理情况将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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