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结合近期个别培训机构出现的违规办学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升、管理逐渐规范,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也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收费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学生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培训教育的整体发展。对此,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定期研究解决培训机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形成“领导重视、科室配合、各方参与、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管理工作责任
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教育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要落实好地方管理职责,安排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以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安全稳定、推进协调发展为目标,在培训机构的审批、年检、收费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上抓好责任落实。
三、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一)严把审批环节
培训机构的审批应严格执行《办法》第9-13条有关要求,严查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和履行风险保证制度。跨区县(自治县)办学、设立连锁学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由申请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分别审批和管理。
(二)强化安全管理
区县教育部门要与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第一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培训机构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订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加强年检职能
区县教育部门应按照《办法》第23条要求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年检规程,及时掌握培训机构办学动态。重点检查涉及招生宣传、收费、师资等不规范办学行为投诉的学校,一经查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年检结论及违规办学情况应及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财务管理
区县教育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参照《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落实法人财产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降低财务风险。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须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学员的合法权益。对已有的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四、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清理整顿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对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统计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分析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培训机构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办法》颁布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如果条件未达标的,原则上在2012年之内必须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3年1月20前上报我委民办教育处。联系人:文静,联系电话:60393060,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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