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警备区司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2013〕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19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结合我市高校军事课教学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制定了《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警备区司令部

2013年6月18日

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

指导纲要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是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学生的爱国热情和国防观念,为国防建设培养和储备后备力量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特制定本纲要。

一、军事课课程性质和目标

(一)军事课程是普通高校的必修课。军事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服务。

(二)军事课的课程目标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为重点,通过军事训练和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集体意识,使命意识、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保卫者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全市所有高等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必须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参加(国外留学生不参加)。

(四)全市所有高等学校参加军训的学生,要实行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和申报制,对有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且学校批准,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方面的科目。

二、军事课课程要求

(一)军事课(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下同)要作为必修课列入全市所有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之中,考试成绩必须纳入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5天。军事技能训练中,要以训练大纲为依据,军政并举,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政素质。

(三)全市高等学校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可采取到军营、军队院校、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和校内军训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个学时,实际课堂授课时间不得少于28个学时。在军事课教学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好深度和广度;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确保教学质量。

三、军事课课程内容

(一)军事技能训练内容、教学目标和时间

科目

教育训练内容

要求

学时

教学目标

军队传统教育

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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