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号:渝经信软件〔2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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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经信软件〔2011〕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我市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我委在回顾和总结前几年我市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照此执行。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办)是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资质办委托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认证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的相关工作。市资质办设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联系电话:023-63896418,传真:023-63895657,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楼2415)。市认证中心设在重庆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联系电话:023-63899367,传真:023-63609217,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19楼。)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审核、管理。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委下设的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办)是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资质认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人员构成与素质、资产状况等要素)已相当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同级资质水平,但经营业绩尚未达到该级资质要求的企业,可申请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临时认证。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在重庆市范围内可视为与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同等效力。
第六条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申请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另行制定)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七条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集成业务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
(三)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八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
(二)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资质的认证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资质评定条件,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认证中心)提交市资质认证申报材料。
(二)市认证中心组织评审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单位,由主评审员签发并经市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将认证结果提交市资质办审核;未通过认证,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市资质办组织专家对市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核;未通过评审,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市资质办将评审结果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审核后,颁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市资质证书》)。《市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市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市资质办对获得《市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市认证中心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查后报市资质办审核。
第十四条获证单位遗失证书,必须通过由市资质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有关资料的,市资质办除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三至六个月或取消其《市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六条获得《市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市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市资质证书》的,将由市资质办给予暂停使用或取消《市资质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总体数量,由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市资质办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的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原《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渝信规〔2003〕15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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