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试行(试行期至2014年3月30日),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向我们反馈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科技计划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渝科委发﹝2013﹞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资助的,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科技经济互融并进的重要手段。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利用市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设立的项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委建设重庆市科技计划需求库(以下简称需求库)、重庆市科技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和重庆市科技研发单位库(以下简称单位库),并以此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第二章项目种类与来源
第五条项目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基础与前沿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六类。
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按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集成示范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按项目产出效益和开发难易程度(或创新程度)区分不同档次给予资助。
应用开发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开发的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基础与前沿研究计划项目:主要支持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创新研究,以及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3个层次给予资助。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成规模、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特别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和优秀青年人才及团队。
科技研发基地建设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规模和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科技公共服务创新基地,特别注重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和公益性研发基地服务能力建设。
第六条市科委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科技发展战略需要,可设立科技支撑示范工程和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工程/专项)等集成示范类特大项目,形成“工程/专项-项目-课题”链式架构,其项目、课题类别为上述6类中的一种。
根据完成国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以及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机密的需要,市科委可设立特别项目。
第七条项目指南重点依据需求库凝炼加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从单位库和人才库中择优产生。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结题三大环节,根据项目种类和资助强度的特点,在项目组织管理者及其职责、项目资料要求、申报条件、管理程序及方式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需求确定、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计划下达四个基本程序,特大项目可根据其各级项目(课题)实施需要实行分步立项程序,特别项目实行简化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一般应当具备需求加工(论证)意见、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书、项目经济技术专家评审意见、市科委立项审议会议纪要、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申报书及评审意见、财政会签意见等管理文件。特大项目和特别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相应立项文件。
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条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农业新品种选育和医药新产品开发项目不超过4年。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属非实质性调整和考核指标调增的,直接报市科委核准后执行。
属实质性调整或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向市科委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市科委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市科委应当组织中期检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拨款或相应处罚;对结题时间逾期超过1年仍未结题的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及时作项目撤销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总结结题两种形式。验收结题按照“提交验收结题材料——召开专家验收会——审批验收报告”的程序进行;总结结题按照“提交总结结题报告——审批结题报告”的程序进行。结题审核意见分为“通过”或者“不通过”两种。
特大项目按“课题——项目——工程/专项”的顺序结题。
项目结题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且结题未通过的项目,若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已经结题的项目应当建立绩效追踪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科委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项目相关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分级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拨款、奖励、贴息等。经费拨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等。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结题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验收审计。
对需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才能逐步明确预算的,可采取预算总额控制、分阶段逐步细化预算的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应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评审评估
第二十条对项目管理,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和专业机构评估机制。
市科委建立和完善评审评估专家库,项目管理各阶段评审评估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机构应当从有咨询评估资质的单位中择优选择。
专家和专业机构评审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评审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遴选评审评估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对来自企业和院所的专家实行单位回避,对来自高校的专家实行院系回避。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给予批评警示、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罚;对结题“不通过”或撤销的项目,市科委将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3-5年取消申报项目资格、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科委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在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对项目承担单位、各相关人员及相关评审评估专家及机构实行信用计分管理。信用记录和处罚记录作为管理人才库、单位库及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各类别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发计字﹝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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