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旅行社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行为的通知
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旅行社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旅行社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行为的通知
渝旅办〔2013〕52号
各区县旅游局,万盛经开区旅游局,各出境游旅行社,外地设重庆各旅行社分社: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旅游服务广告宣传行为,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行社旅游服务广告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发布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旅行社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旅行社旅游服务广告,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同业报价、各类宣传品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本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旅游者的商业性广告。
二、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旅行社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其内容涉及到所属分社或服务网点的,应注明该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名称。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三、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使用荣誉称号必须符合实际,不得夸大、虚假,必须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
四、旅游服务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旅游服务广告中对旅游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低价格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正常旅游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
五、旅行社之间联合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其内容应在彼此相同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不得混淆不同类别的经营资质,不得误导消费者。
六、具有委托代理资质的旅行社,其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和行程安排等资料上,都必须标明委托社组织招徕,并标明委托社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住宿交通须按照有明确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表述,旅游服务广告中不得出现“准×星”、“相当于×星”、“同星级”等表述,不得使用“豪华团”、“豪华空调车”、“豪华游轮”、“当地最好的××”等表述,避免误导消费者。
八、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游客如果因自身原因出险,并不能得到该项赔付。旅行社应引导游客报名时购买旅游意外险。因此,旅游服务广告不得出现“送旅行社责任保险”等不当表述。
九、旅游服务广告中涉及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十、自查整改:2012年5月20日至6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旅行社应按规定自查自纠,对发布违规旅游服务广告行为进行整改,并不得继续发布违规旅游服务广告。
各区县旅游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辖旅行社,加强监督检查,并于6月25日前书面向我局报送辖区旅行社自查自纠情况(联系人:罗应生,联系电话:63236153)。
出境游旅行社于6月20日前书面向我局报送自查自纠情况(联系人:王淮,联系电话:63235093)。
十一、从7月1日起,我局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布虚假旅游服务广告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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