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分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文号:渝人社办〔2011〕149号
颁布日期:2011-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客观、公平、公正、全面评价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7号)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分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的案评组根据该评分标准对各区县(自治县)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形成的案卷档案资料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案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该评分标准中“具体评查要求”的各项给分为该项的满分,案评人员根据案卷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打分,凡有扣减分的,发现一项扣减0.5分,直至该项的分值扣减为0,并将打分填写在“得分”栏,对该项有特别需要说明的填写在“评查意见”栏。

二、凡具有渝人社发〔2010〕217号文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案卷。

三、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资料评查一次,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今年对2011年以前形成的案卷档案资料进行评查,之后,次年对上一年的案卷档案资料进行评查。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组织业务精的人员,对已形成监察案卷档案资料的,要按照该评分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把案卷评查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水平的抓手,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2011年7月21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分标准

评查项目

内容具体评查要求评分评查意见

案件受理(12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事项(3分)

符合案件管辖权限依法受理(3分)

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3分)

未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3分)

主体资格确认(12分)行政执法主体合法(4分)

相对人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主体应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4分)

相对人主体名称在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必须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4分)

违法事实认定(8分)违法事实表述准确。(4分)

违法事实认定证据充分。(4分)

证据收集(12分)取证程序合法(4分)

证据收集全面,具有关联性(4分)

证据形式完备(4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12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4分)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4分)

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4分)

案件定性、处置(8分)定性准确(4分)

处置适当(4分)

办案程序(20分)两名(含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执法。有共同执法的记载或签名(4分)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4分)

办案流程符合规定顺序。(4分)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4分)

文书送达合法、有效(4分)

办案文书

(8分)文书种类选择正确(2分)

文书内容齐全(2分)

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准文书(2分)

使用规范汉字(2分)

案卷归档

(8分)卷皮统一,且案卷封面上应载明单位名称、案卷类别、文书文号、保管期限、卷内终止页号等内容(1分)

卷内目录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始页,最后一份文书材料应注明终止页(1分)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去掉(1分)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为顺序,进行归档(1分)

卷内材料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1分)

装订整齐(1分)

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1分)

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种类、制作时间等(1分)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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