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渝府发 〔2015〕 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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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我市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项,对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项(含8项初审项目、9项审批项目)和职业资格认定事项54项,将国务院要求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10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全市统一执行并规范。同时,进一步自主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项目7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为继续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5〕12号),承接国务院投资项目核准事项8项(纳入“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对应取消我市市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2项,现将承接和取消的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一并纳入《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对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及时承接到位。对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应取消、调整初审项目和区县(自治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服务,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任意将依法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对市政府下放给区县(自治县)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下放程序,明确权限划分,完善工作流程,严禁截留。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改后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对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认定事项,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取消对应项目及实施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5〕28号),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此次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废止和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行政审批过程、结果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编办反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批)
一、贯彻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国家实施部门
我市承接部门
备注
1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经济信息委
2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园林局
3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
市交委
4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交通运输部
市交委
5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交通运输部
市交委
6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交通运输部
市交委
7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交通运输部
市交委
8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交通运输部
市地方海事局
含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9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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