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渝府〔2015〕7号
市规划局、市文化委: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14〕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指导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全市各类涉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必须与《规划》相协调。
三、坚持《规划》确定的真实性、整体性、活态保护、地域特色、适度利用等保护原则,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和保护建筑(含传统风貌建筑)、风景名胜、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等7类历史文化资源,实现传承历史文脉、彰显传统风貌、历史资源和地域文化与城市风貌有机结合的保护目标,不断增强重庆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四、加强对保护对象的管理。严禁对保护对象大拆大建,严禁人工新建“历史建筑”。建立重庆市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持续开展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评价、申报、登录工作。突出历史文化资源特色,深入挖掘现有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和传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五、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
六、你们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依法服从规划管理。如需修改,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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