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在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批复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号:渝府〔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在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批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请示》(石柱府文〔2015〕7号)收悉。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渝委发〔2014〕2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委办〔2015〕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在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和领域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二)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三)行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五)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负责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上述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由你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其他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能调整后不再行使上述范围内的监督处罚权。未纳入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处罚职能,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整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将县规划局所属县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县城乡建委所属县建设监察执法大队和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县国土房管局所属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4支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由县政府管理,所需编制和人员按“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相应划转。

(二)积极稳妥推进。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相关资产、设备、文书档案等的交接处理工作,注意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政策相衔接,积极审慎、稳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管理监督。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主动接受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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