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号:渝府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渝府发〔2010〕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拓展公共安全防控信息采集渠道,在重庆市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现将领取和使用技术升级后的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

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是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采集交通管理信息和公共安全防控信息,提供机动车快速通行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对主城九区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发放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2010年5月1日起,对主城九区注册登记、转入和年检审的机动车发放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2010年7月1日起,对主城九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注册登记、转入和年检审的机动车发放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分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保持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完好,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注册地车管分所换领。

五、机动车所有人初次领取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自然失效后的换领,不缴纳费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损毁的,换领时应当缴纳工本费。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标准执行。

六、本通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