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府办发〔2014〕169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赋予广大林农群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功能为主线,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目标,坚持保护、发展、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二)基本原则。依法采伐,规范管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放宽人工林、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严格国有公益林和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采伐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按龄级控制采伐类型和方式。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经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短周期人工工业原料林,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并编制采伐限额。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中的国家级公益林,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强化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指标分配机制。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以采伐限额为控制指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森林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任务等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以林为主的林业重点乡镇,提倡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户。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对承包到户的山林实行封山、限伐措施的,应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采伐指标分配情况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林木采伐申请审批,建立便民高效的采伐申请审批机制。全市统一制作林木采伐申请文书。采伐集体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有书面委托书)可凭林木权属证明直接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即申即批,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采伐的,凭林权所有者提供的采伐申请、权属证明、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设计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放宽竹林采伐管理,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松材线虫病疫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及采伐申请实行即报即批,对疫木采伐的申请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疫木采伐的申请者可以是疫木所有权权利人或疫木所有权权利人所在村民小组。工程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许可文书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申请者可以是拟使用林地单位(业主)或原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所采林木的处置权归原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或其所处位置危及交通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必须采伐的,经古树名木的权利人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林业局备案。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林木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推广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

(四)加强林木采伐伐区调查管理,建立简便易行的伐区调查管理机制。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免于伐区设计。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由2名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采伐蓄积150立方米以上的,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相关规定。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的自用材采伐在3立方米以下的,可不受技术规程限制。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对于皆伐作业和工程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可以按设计面积或林地占用征收审核(批)面积进行控制,伐区采伐作业完成后,按实际采伐量核销森林采伐限额。

(五)强化林木采伐伐区作业监管,建立以森林经营者自我约束为主的伐区作业监管机制。已经确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林木采伐和更新行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主要为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提供林木采伐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其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六)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建立可持续的森林经营机制。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分区和生态定位,科学划分森林经营类型,对不同森林经营类型实施不同的林木采伐管理方式。发挥森林经营方案在指导森林经营中的作用,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统筹使用各分项采伐限额或者按规定申请追加限额。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林木清理;限额不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追加。

(七)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完善木材运输监管机制。严格木材凭证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新规定,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放宽竹材运输管理,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不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流动巡查和固定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推进木材运输监管规范化。

(八)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建立森林培育补偿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权益。对实施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经营项目采伐林木、农民自用采伐林木、森林经营者采伐自行培育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清理灾害林木,一律免收育林基金。森林经营者实施的采伐迹地更新,按照当年新造林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九)服务林木采伐管理,推进林权交易平台建设。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有序推进林地林木流转交易。发挥好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和区域性林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促进林业要素集聚,繁荣林地林木交易。加强区县(自治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出台建设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把管理服务中心建成集交易、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林权交易平台。积极推进林权流转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努力实现林权信息化管理和林权上网交易。

(十)推进林权配套改革,探索林木“两权”分离。以森林、林木资源资产为核心,围绕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变林业资源资产为林业资本、突破林业投资瓶颈、赋予林农更多的财产权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领域,探索在农民承包经营的非林地造林地块,实行土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分离,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所有权颁发“林木权属证明”,促进林业投资资本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源管理。严格林地“红线”管理,认真实施《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建立和落实分级管理、差别管理、定额管理等林地保护利用制度。严格森林“红线”管理,认真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流两岸、湖库周围、公路两旁、三峡库区两岸等区域的林木不能开展商品性采伐,从严控制上述区域的竹林采伐。严格采伐更新管理,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宅基地复垦地上的林木采伐在完善权属证明后,可以参照《森林法》关于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采伐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资源保护。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充分发挥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严厉打击非法征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三)规范林地流转。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做好林权抵押融资指导服务,防止以林权流转的名义乱集资、乱炒作,引发金融风险。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实施森林经营。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功能作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施森林经营工程,加大低产低效林分改造力度,着力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积极引导和督促森林经营者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努力增加林农收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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