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2〕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2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供应工作,对于扩大消费、繁荣城乡市场、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城乡居民度过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假期,意义十分重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市场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场供应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今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市场供应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前瞻性,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围绕加强市场监测、货源组织、市场供应、强化安全等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稳定。
二、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指导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针对节日消费特点和消费结构,组织适销对路商品,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督促指导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广辟货源渠道,提前备货,重点保障粮、油、肉、菜、蛋、奶、禽、糖、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强储备商品管理,做好应急投放准备。
三、突出重点,积极促进节假日消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抓住中秋、国庆两节契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扩大消费活动;大力宣传文明、健康、可持续的消费理念、消费模式,促进节能、节水等低碳绿色商品的消费;积极推进“商文结合”“商旅结合”“商娱结合”,促进文化、休闲等消费;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强化服务意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利、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流通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场所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及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易引发事故的设施。要严格审批各类促销活动,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一律不得举办,严防踩踏、治安、火灾等各类安全事件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流通环境。
五、切实抓好市场监测,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特别是加强粮、油、肉、菜、蛋、奶、禽、糖以及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供、销、存、价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做好动态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评估市场销售热点、消费需求新动向,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保障市场供应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统揽协调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保供稳价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市场保供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加强应急值守,确保通讯畅通
节假日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干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一旦发生市场供应紧急情况,领导同志要迅速到现场指导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供应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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