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免费开放社会教育场所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免费开放社会教育场所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科协《关于免费开放社会教育场所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免费开放社会教育场所积极开展

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科协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免费开放社会教育场所,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

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的校外延伸,是辅助教学的重要内容。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增长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分析能力、思辨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还有待加强,社会教育资源有待进一步开放,全社会合力育人机制尚需完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肩负起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为科教兴渝、人才强市贡献力量。

二、加大社会教育场所开放力度

(一)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我市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共机构和设施以及校外活动场所等,应在上学期间对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行免费开放。各种公益性场馆应坚持常年全免费开放。学校要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补助,确保所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增加电影进校园场次,继续做好中小学生爱国主义电影放映工作。

(二)确定对中小学生开放时间。

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实践基地,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革命烈士陵园、文化馆(站、中心、室)、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应坚持公益性原则,认真研究确定针对中小学生开放的时间,并向全社会公布其开放时间。各类院校研究室(所)、科研机构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凡适于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积极创造开放条件,公布开放时间,确保中小学生能定期参与实践和体验活动。

三、强化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保障

(一)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做到专人负责,落实课时;加强与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的衔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互动机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应加强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建立专人联系制度;针对中小学生不同阶段年龄特征和活动需要,加强讲解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针对学生的专题教育内容,不断丰富针对学生的特色教育资源。加大社会实践活动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公共教育资源的群众知晓范围,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

(二)落实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顺利实施。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队伍培训和建设,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三)营造社会实践活动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与成才观,关心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活动。全市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促进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有效开展。对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学校要给予表彰。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

(一)加强场地安全管理。

各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应建立健全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和防护设施,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落实安全责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二)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全市各级公安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校车安全管理勤务规范(试行)》要求,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和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校车的学校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第2号修改单条件的客车,并落实“五定一批”制度,即定人、定车、定线路、定时间、定安全管理员、报当地教育部门批准,符合校车驾驶员相应条件的人员方可驾驶运送学生的客车。

(三)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中小学生自护自救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好事先告知工作,向家长说明实践活动的安排、主要内容,争取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增强社会实践活动针对性,小学低、中年级学生应本着就近、方便原则,充分利用本地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可适当扩大实践活动空间。

附件:重庆市中小学生首批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名单

附件:

重庆市中小学生首批社会实践活动

开放单位名单

重庆科技馆(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7号)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渝中区人民路236号)

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渝中区红岩村52号)

重庆歌乐山革命博物馆(沙坪坝区烈士墓政法三村63号)

重庆自然博物馆(北碚区文星湾42号)

刘伯承同志纪念馆(开县汉丰街道盛山社区)

聂荣臻元帅故居陈列馆(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

赵世炎烈士纪念馆(酉阳县龙潭镇赵庄社区赵庄路219号)

中国民主党派历史陈列馆(渝中区上清寺嘉陵东村35号)

张治中旧居(沙坪坝区土主镇三圣宫村)

九龙坡巴人博物馆(九龙坡区红狮大道6号)

重庆巴渝民俗博物馆(渝北区双龙大道支巷43号)

老舍旧居(北碚区天生新村63号)

雅舍(梁实秋旧居,北碚区梨园村18号)

綦江博物馆(綦江区古南街道农场村)

万涛故居(黔江区冯家镇政府旁)

陈子庄艺术陈列馆(永川区茶艺山庄)

川陕苏区城口纪念馆(城口县郭城镇土城路半月池2号)

万州博物馆(万州区王牌路521号)

万州革命烈士陵园(万州区红光村7社)

涪陵博物馆(涪陵区兴华中路72号)

杨尚昆故里(潼南县双江镇)

邱少云烈士纪念馆(铜梁县巴川街道民主路64号)

陈独秀旧居(江津区五举石墙院村)

铜梁县博物馆(铜梁县巴川镇龙门街169号)

武隆县博物馆(武隆县汉口镇冯家坡18号)

重庆抗战教育博物馆(沙坪坝区磁器口文教村1号)

重庆郭沫若旧居(沙坪坝区西永镇香蕉园村)

重庆冯玉祥旧居(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白鹤村)

卢作孚纪念馆(北碚区公园村26号)

重庆名人馆(渝中区朝东路附1号)

陶行知先生纪念馆(合川区草街镇古圣村)

晏阳初纪念馆(北碚歇马镇桃园村26号)

重庆宝林博物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龙展路)

张培爵纪念馆(荣昌县昌元街道海棠公园旁)

饶国梁纪念馆(大足区国梁乡)

沙坪坝区五云山寨学生素质教育基地(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五云山村)

重庆大学建筑科普教育基地(沙坪坝区北街83号)

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重庆大学城重庆师范大学虎溪校区)

西南大学天文地质馆(北碚区天生路2号)

重庆科技学院科学和技术传播中心(重庆大学城重庆科技学院)

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生命科学馆(万州区百安坝天星路366号)

巴县中学科技馆(巴南区鱼洞街道黄溪口18号)

南岸区珊瑚实验小学科技馆(南岸区南坪金山路160号)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消防教育馆(北部新区云杉北路77号)

重庆科技学院科技探索体验中心(重庆大学城重庆科技学院)

第三军医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中心(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30号)

重庆市中药博物馆(南岸区南山路34号)

重庆市气象科普馆(渝北区新牌坊一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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