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12〕92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1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事故防控成效明显。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全市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同比下降15%以上,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秩序规范。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各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生产安全秩序有序规范。

――重要节点安全稳定。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一般隐患即查即治,重大隐患挂牌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确保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等重要时期安全稳定。

――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结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行动重点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含渔业、采砂等)、建设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水利和铁路建设等)、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以及关闭煤矿及窝点死灰复燃等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的;

(2)建设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验收程序擅自建设和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整合煤矿一证多井、一证多系统生产的;重大隐患整改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的;防突措施不落实,抽采不达标的;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4)未按规定实施探放水措施的;

(5)未落实顶板管理职责,造成空顶作业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非煤地下矿山不按规定机械通风、不按规定探放水、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露天采石场不按规定实施中深孔爆破,尾矿库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道路交通。

(1)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审批线路(串线)行驶的;

(3)客运车辆未安装GPS装置或者安装后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4)非营运车辆非法从事客运运输的;

(5)其他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4.水上交通。

(1)不具备客运条件的船舶非法载人的;

(2)未经县级政府批准的渡口和停靠点非法运营的;

(3)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运砂的;

(4)餐饮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

(5)其他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5.建设施工。

(1)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整治不落实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6.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1)无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正规设计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企业厂中设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未经正规设计或擅自变更设计、设备设施选型的;

(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建设)行为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8.冶金。

(1)违规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9.消防。

(1)建设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以及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

(2)消防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

(3)“九小场所”、“三合一”建筑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

(4)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其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10.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非法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经法定监督检查,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3)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特种设备的;

(4)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整治的内容,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原则,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部署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刘学普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任副组长,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供销总社、市国资委、市综治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由肖健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区县(自治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安全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安监办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行动工作组,具体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负责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成立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跟踪督查。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水上交通(含渔业、采沙船舶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交委牵头,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建设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水利和铁路建设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城乡建委牵头,市交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商委、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民用爆炸物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冶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消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委、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教委、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成铁重庆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作用,构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合力。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从事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以及已经取得前置许可文(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取得、被吊销撤销前置许可文(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参与或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督促检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引导向工作。

五、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2年4月1―15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现状,结合实际制订“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宣传,营造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细化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和整治,依法处理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突出行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明查暗访,并向全市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强化综合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全市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要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协同综治、检察、审判、司法等机关,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屡禁不止、安全秩序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因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引起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立案侦办;对非法违法突出、严重危害安全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厉打击支持、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严肃查处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市政府安委会要制定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标准、加强过程监督,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

(四)立足标本兼治,确保行动成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四个结合”: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掌控重要时段、重大节日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稳定,坚决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坚持疏堵结合,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浓厚氛围。在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效果。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将非法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后果严重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曝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重点督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掌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施方案,每月5日前报送进展情况和汇总表(见附件),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刘代斌,电话:67509615、6750931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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