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主城区次级河流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主城区次级河流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主城区次级河流(含江津区、璧山县和北部新区区域内次级河流流域,下同)污染综合整治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确保次级河流水质稳定达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快速处置、限期恢复、稳定达标”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主城区次级河流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监控管理机制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给予指导。

(一)监测与预警制度。市环保局组织定期开展次级河流水质监测,每月通过媒体公布次级河流水质情况,并将水质监测数据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次级河流水质监测出现污染因子超标等水质反弹情况的,市环保局立即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预警,并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挂牌督办”与“区域限批”制度。对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连续2个月出现污染反弹且达不到水域功能要求的,由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对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恢复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被挂牌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整改方案上报市政府,并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在限期内次级河流水质未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按规定对有关区县实施“区域限批”。次级河流水质经整治达到水域功能要求后,方可解除“区域限批”。

二、建立次级河流污染反弹快速处置机制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次级河流污染反弹快速处置机制,对涉及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出现的反弹予以快速处置。

(一)工业污染反弹处置机制。有关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防止工业污染反弹责任制,不得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直接招商引资。凡办理了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出现污染反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并对污染反弹严重的生产线进行取缔关闭。凡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若已取得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第一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依法处理,吊销行政审批许可,环保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凡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停止建设和生产。对拒不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按日累加计罚,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二)生活污染反弹处置机制。出现生活污染反弹的,由市市政委牵头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全面排查,限期整改。由于污水管网破损、错接、漏接等导致生活污水直排的,属于市级单位负责的污水管网,由市水务资产公司负责在7日内完成整改;属于区县级单位负责的管网,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7日内完成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明确运营主体,确保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市政、环保部门扣减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从重处罚,环保部门会同市政部门责令运营单位在7日内完成整改。河边、街镇、村社出现垃圾堆存的,由所在区县负责落实专业队伍“日产日清”,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河流出现漂浮物的,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清漂”,确保河流水面清洁。

(三)畜禽养殖污染反弹处置机制。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的禁养区域,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一经发现,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反弹责任制落实到乡镇(街道)。出现畜禽养殖污染反弹的,由市农委牵头组织督促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全面排查,限期整改。禁养区出现畜禽养殖反弹的,一律立即取缔,拆除生产设施;限养区新建畜禽养殖的,一律立即取缔,拆除生产设施;适养区和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立即取缔,拆除生产设施。

三、建立巡河、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巡河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次级河流巡河检查(以下简称巡河检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每2周开展1次巡河检查,乡镇(街道)每周组织开展1次巡河检查,并做好巡河检查记录。实行有奖举报方式,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次级河流污染防治工作。

(二)问题移交办理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对巡河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并督促办理,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需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巡河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属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整改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争议或跨区域需协调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协调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召开巡河工作对接、会商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每两个月公布、通报次级河流问题交办整改情况。

(三)考核工作机制。将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污染反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和“宜居重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四)责任追究机制。对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次级河流污染防治重视不够或“挂牌督办”整治效果不明显,以及污染防控不力的典型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经查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启动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或污染反弹的,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违反法定审批程序或违法审批项目的,对玩忽职守或挪用挤占、截留克扣、贪污私分整治专项资金的,坚决予以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