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12〕62号
颁布日期:2012-02-24失效日期:2015-06-1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水泥是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重要基础性原材料。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3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1〕74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十二五”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泥工业发展现状及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十一五”期间,我市水泥工业快速发展,整体质量提高,结构调整成效显著。一是产量和效益快速增长。2010年全市水泥产量4600万吨,是2005年的1.96倍,年均增长14.4%。规模以上水泥企业完成销售收入132.1亿元,利润总额2.81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5.5%和69.8%。二是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进展较大。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产量3200万吨,是2005年的6.8倍,新型干法水泥产量占总产能的69.6%,比2005年提高49个百分点。5年淘汰落后产能1158万吨,完成计划的140%。三是招商引资和大企业培育取得实效。拉法基、中国建材、海螺、冀东、华新、台泥,以及东方希望等大型水泥集团落户重庆。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产能超过200万吨的企业有15家,产能3800万吨,占全市水泥总产能的56.7%。四是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成效显著。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推广余热发电、节能粉磨、变频调速、水泥助磨剂、废渣综合利用等技术,全市水泥平均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137千克标煤/吨下降至2010年的116千克标煤/吨,下降幅度达18.2%。2010年水泥工业利用工业废渣1320万吨,是2005年的近2倍。五是技术进步和装备更新加快。实现了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装备国产化,大型立磨及其配套减速机等关键设备取得重大突破。低温余热发电技术与装备、袋式除尘、水泥助磨剂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污水厂污泥、污染土壤等技术取得重大进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内立窑水泥“一统天下”的落后局面,有力支持了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

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市水泥工业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投资过热,加剧产能过剩。个别区县(自治县)仍继续把水泥项目作为重点招商项目,将加剧产能过剩。到2011年年底,全市水泥产能达8200万吨,远大于5200万吨的市场需求,产能阶段性严重过剩。二是产能集中释放,水泥价格走低。2010年和2011年两年集中释放产能3600万吨,占总产能的43.9%,P?C32.5水泥每吨价格跌至240―250元。三是区县(自治县)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进度不平衡。大部分区县(自治县)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出台了鼓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补助政策,淘汰进度快,少数区县(自治县)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进展较慢。四是行业管理有待加强。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发展滞后,产业链短,附加值低,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薄弱,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仍待提高。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抬头,企业自律亟待加强。因此,必须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从严控制水泥建设规模,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水泥工业发展方式,立足市场需求,严格控制产能扩张,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需要,防止出现投资过热和产能过剩。以调整结构为重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兼并重组、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着力开发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延伸产业链,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水泥工业产能过快增长,把调整水泥工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推进联合重组,调整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布局结构。

坚持绿色发展。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在确保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推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加大二氧化碳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实现绿色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开发高效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拓展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应用领域,创新水泥行业经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实现创新发展。

坚持协调发展。注重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合理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规模以上水泥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水泥产能控制在8500万吨、产量控制在7000万吨,产能与产销平衡。基本完成落后水泥产能淘汰,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达70%,单位水泥综合能耗下降15%,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协同处置取得明显进展,综合利用废弃物总量提高20%。实现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90%以上,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比重达到50%,P?O42.5级及以上产品消费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产能前10位的企业生产集中度达到50%以上。

三、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水泥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调控。

停止审批核准新建水泥项目。“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核准新建水泥项目,严格控制水泥产能增长,抑制产能过剩。

停止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核准投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要求、未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加强对水泥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调控。从2012年3月1日起,水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完成会签程序后,按照职能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

(二)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进度。

落实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补助政策。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比照涪陵区淘汰水泥落后产能每吨补助40元的办法,出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补助政策,并落实好中央和市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妥善安置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关闭企业的职工。

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目标考核力度。市政府和有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要签订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并把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考核和督查范围,确保我市完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支持多渠道安置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支持立窑水泥企业转产。对符合《水泥工业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且利用原企业土地及大部分设施改为粉磨站的立窑企业安置职工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企业必须出具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的证明,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市淘汰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会签,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水泥机立窑关闭拆除后改为水泥粉磨站的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依法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三)加快自主创新和调整优化结构。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围绕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协同处置、绿色发展等行业共性和基础性的重大问题,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研发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窑炉烟气脱硫脱硝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

延伸产业链,做大相关多元产业。支持优势企业以提高竞争力为核心,优化技术、品牌、管理、资源、市场等要素配置,着力做强以水泥熟料为龙头的主业,加快拓展骨料市场,重点发展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统筹发展研发设计、工程服务、商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做大相关多元产业。

支持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实施联合重组,大力整合中小水泥企业和水泥粉磨站,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若干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装备制造、工程服务、物流贸易等于一体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2015年末,力争水泥企业户数比2010年减少1/3。

(四)推动水泥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和绿色发展。

鼓励现有新型干法水泥项目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必须在每吨96千克标准煤以下,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作为协同处置废弃物的静脉工厂,对协同处置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相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设计,合理开采,有效利用水泥矿产资源。矿山开采必须采取平台式开采,并使用皮带运输,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恢复景观地貌,保护生态环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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