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遏制和防范重特大货运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2011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代号为“路安”,以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为重点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路安”专项行动)。为确保“路安”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统一行动,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的要求,对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强化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健全和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为“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路安”专项行动的实施,使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基本恢复原状,擅自改装车辆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非法改装企业100%取缔,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货运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运输安全和道路畅通高效。
三、组织领导
成立“路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交委主任滕宏伟任组长、市交委副主任陈孝来、市公路局局长岳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治超办,由市公路局副局长姚雪峰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路安”专项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效果。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专项整治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路安”专项行动期间,经济信息部门要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商部门要对全市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要严格依法查处违规的汽车生产企业、取缔非法改装汽车的企业,着力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坚持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经济信息、工商、质监、安监分别抽调2人,公安、工商、交通分别抽调1台执法车,组成“路安”专项行动工作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路安”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相邻区县(自治县)要及时互通相关信息,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三)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要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执法服务,及时稳妥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
“路安”专项行动从2012年1月1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对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包括过境货运车辆)实施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2年1月10―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路安”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2月1―29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路安”专项行动的组织方式、行动时间、整治重点、整治手段,鼓励自行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整改;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策划制作“路安”专项行动宣传专题片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及开展“路安”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交巡警平台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大造舆论声势。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路安”专项行动工作组,以公路超限检测站和公安交巡警平台为依托,对涉嫌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检查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两证”),经核实“两证”真实有效,且与车辆外廓尺寸相符的,当即放行。凡不能提供“两证”、“两证”涉嫌伪造或“两证”信息与车辆外廓尺寸不相符的,一律强行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停车场,经过进一步确认为非法改装的,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改装企业或由当地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改装企业恢复车辆原状,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严格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要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重要桥梁的管控力度,同时向农村公路延伸,确保“路安”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路安”专项行动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路安”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问题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行重点帮扶,限期整改。
六、责任分工
市交委:牵头并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组织运管部门排查、公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誉档案;组织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积极维护“路安”专项行动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路安”专项行动期间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市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监督检查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路安”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路安”专项行动期间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路安”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当前超限超载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治超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将“路安”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路安”专项行动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牢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进村入户、进重点企业、入货运源头单位,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声势,为“路安”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管,规范执法。“路安”专项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将联合督查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管,确保执法公平、行为规范;要严肃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信息互通,及时报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专人,收集资料,掌握动态,及时编发工作简报,通报“路安”专项行动开展情况。2012年7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政府报送“路安”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9186732、89186723(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张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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