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渝办发〔2011〕96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3月开始,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正式全面启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安排,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问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力量,分解工作任务,安排专项经费,全面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图斑,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期间,各区县(自治县)要与市国土房管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进行。
附件:1.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工作任务。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2010年度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市大多数地方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任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长周琪敏、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总队总队长韦平任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专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国土、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做到经费落实、责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严肃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情况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市国土房管局要督促查办,并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要直接立案查处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督促各地整改查处工作。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土地矿产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指导,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要建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度情况适时组织区、县(自治县)之间的交叉检查,加强各区县(自治县)相互交流、相互监督,确保各区县(自治县)检查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全面提高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市国土房管局要严格开展督查、验收工作。督查、验收中,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市级或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区、县(自治县),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组织专门力量,对该区县(自治县)2010年度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凡在市、部级验收中确定为不予通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
4.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市国土房管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上报的统计汇总表均应由卫片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市国土房管局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检查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区县(自治县)“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似图斑,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由地方组织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检查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通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4月5日)。
全市召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培训。
2.核查整改阶段(2011年4月6日至6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实地核查、整改、查处工作,并于6月15日前按要求上报核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督查阶段(2011年5月5日至6月15日)。
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省、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4.数据审核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整改,全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于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5.验收阶段(2011年7月1日8月1日)。
(1)2011年7月15日前,市卫片执法检查联席办公室组织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市级验收。
(2)2011年8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我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级验收。
(3)2011年8月31日前,市国土房管局正式上报通过验收的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报表。
国土资源部、市卫片执法检查联席办公室根据我市检查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二)下发数据。
2011年3月至4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下发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数据、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数据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各地据此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有关数据下发前,各地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以及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成果中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国土部门组织验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区县(自治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当地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区县(自治县)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五、成果上报
本次卫片执法检查成果数据采用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进行录入、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于6月15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网络在线上报和纸质文件同时报送核查数据。纸质文件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军用土地登记表》,以上表格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下载,《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文件单独上报。联系人:市国土房管局执法处周光荣,电话:63654131,市国土房管局权籍处王殊伟,电话:6373903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二、时间安排
各地要按照《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附件)组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11年3月,部统一部署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培训。
2011年3月至4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由部统一下发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1年3月至7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辖各市、县的实地核查、整改、查处工作开展督查、验收。
2011年6月15日前,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报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其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2011年7月15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对本省(区、市)所辖各市、县的验收工作。
2011年8月1日前,部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2011年8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其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必须先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
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0年度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和方式变化较大,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尚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由政府牵头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鉴于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是首次开展,首次全国覆盖,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多发生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检查难度大,尤其要确保经费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要严肃查处个案,同时也要依据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要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上级部门要加强督办,必要时组织直接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三)认真开展督查验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开展督查、验收工作,可采取省内各市、县之间交叉互检等方式督查、验收。督查、验收中,要通过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部组织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在全国予以通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必要时,由部组织专门力量,对该地区2010年度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复核。
(四)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个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书面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五)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时间进度安排,按时完成检查工作,逐级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